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桦南03号
桦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BLPCNYXU
地址:桦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怀立国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桦南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