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捆绑转让,不拆分。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2、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在本次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前所产生的欠税、费由转让方承担,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所产生的欠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退不换。 3、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和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所有附件)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交易双方共同办理,办理转让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中受让方须承担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未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或无法办理解押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交割和变更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合同,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全额无息退还。 7、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8、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