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公共租赁住房、弱电工程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文件变更通知(2)
(略) (略)
(略) 市公 (略)
各投标人:
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 日前, (略)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 *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现将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1.将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日 * 时 * 分”变更为“ * 日 * 时 * 分”。
2.将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计划开工日期: * 日,计划完工日期: * 日”变更为“计划开工日期: * 日,计划完工日期: * 日”。
3.招标文件中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均作相应变更。
招 标 人: (略)
地 址: (略) 市清泉路 * 号
邮 编: ***
联 系 人:邓利华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市和 (略) (略)
地 址: (略) 市勐泐大道 * 号浙商大厦1栋4楼
邮 编: ***
联 系 人:罗英、刘玲
电 话: *** 、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