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 (略) 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 (略) 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 (略) 范围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 (略) (略) 范围内雪茄烟零 (略) 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从事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 (略) 场,依法保护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实行规划数量控制,不受间距限制。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雪茄烟 (略) 规划数量依 (略) 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以及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并 (略) (略) 站上公示。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周围;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 (略) 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雪茄烟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雪茄烟的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四)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 (略) (略)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零售 (略) 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勘验距离的参照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域总量限制,持证人可以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一)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搬迁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 (略) 域,搬迁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
(三)其他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场所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含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三条 本 (略) 城南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城南 (略)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