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 (略) 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征收实施单位: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住所地: (略) 吉阳区兆龙北路岭仔小组99号。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溪美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0〕7号)及《 (略) 吉阳区人 (略) 溪美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略) 溪美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吉阳府〔2021〕61号)文件精神,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 (略) 溪美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
经核查:本次收回的国有土 (略) 溪美路道路,土地面积1460平方米,地上房屋面积541.2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根据征收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 (略) 天然气公司委托海南思马特房 (略) 出具的琼思房估字[2022]1528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中显示,
(略) 溪美路道路的146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值为*.00元,地上房屋评估价值为*.00元,地上其他附属物评估价值为*.00元。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三亚海 (略) (略) 均主张被收回土地及房屋权属,即土地、房屋存在权属纠纷,产权人不明确,无法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为 (略)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590号)《 (略) 溪美路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吉阳府〔2021〕61号)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收 (略) 溪美路道路合计146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略) 溪美路道路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541.25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含三土房(2012)字第*号证项下的116.99平方米房屋及证外面积424.26平方米房屋〕。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补偿金额为*.00元。
四、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00元。
五、其他附属物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00元。
以上第三、四、五项补偿金额合计*.00元。
限三亚海 (略) 、 (略) 等相关权利人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取得该房屋合法产权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与征收实 (略) 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联系地址: (略) 吉阳区岭仔小组99号四楼408办公室,联系人:卢家尊,联系电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相关权利人未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仍不能确定权属或确定权属人后逾期未能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将上述补偿款依法提存至公证处,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进行拆除。
相关权利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琼思房估字[2022]1528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
???????????????????????? (略) 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