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铜陵 (略) 《 (略) 义安区团山水泥用灰岩矿680万吨/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略) 义安区团山水泥用灰岩矿680万吨/年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义安区天门镇板桥村 | |||
建设单位: | 铜陵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团山矿(送审)2023.5.9.doc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义安区天门镇、郊区大通镇两镇,保有水泥用石灰岩资源储量为15152.89万吨,设计利用水泥用石灰岩资源储量12337.99万吨,矿山服务年限为19年。矿山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泥用石灰岩矿680万吨。建设内容主要为石灰石露天开采,配套建设破碎站、高位水池、临时表土堆场、皮带输送廊道等公用辅助设施;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台阶开采方式,爆破采用中深孔多排孔微差爆破,采用导爆管起爆,矿石经单段锤式机破碎后经4364米皮带运送。项目总投资25999.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86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制定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计划,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并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规定,及时对堆场、工业场地等进行综合生态治理和恢复。生态治理、土地复垦应作为重要工艺环节纳入工程设计,并及时予以落实。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设计,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工艺和回用方案,提高处理后废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露天采场和临时表土堆场降雨汇水通过截水沟进入沉砂池、沉淀池沉淀后排放;车辆清洗废水流入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矿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矿区绿化、降尘,不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三)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的环境影响,减少无组织排放。采场作业区采用湿式作业、喷水抑尘措施,凿岩采用带有收尘装置的设备,采取湿式穿孔技术、产尘点采用洒水抑尘;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地面硬化并采取自动喷淋洒水抑尘措施,厂区出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平台,杜绝车辆带泥上路,物料应封闭运输;临时表土堆放场、矿区裸露地面采用覆盖、绿化、或洒水、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防尘措施;矿石破碎加工、输送、储存采用全封闭作业。破碎站粉尘收集后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中转站粉尘收集后分别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和表2浓度限值要求。在天门镇政府设置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监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四)优化总图布置,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密闭、隔声、消声等降噪声措施,合理安排爆破时间严格控制爆破次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安排开采、装卸及皮带运输作业,在皮带廊道的板桥村牛形村民组段(长度约300m)、新龙降龙村民组段(长度约150m)落实密封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皮带廊两侧30米范围内居民搬迁。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废石的综合利用渠道,确保全部及时综合利用。矿山剥离表土、沉淀池底泥用于矿区复垦及绿化覆土;废土石部分回填,部分掺入矿石一同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运至水泥生产系统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堆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械零件、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于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合理组织施工,按《铜陵 (略) (略) 义安区团山水泥用灰岩矿680万吨/年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植被破坏。在开采过程中,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方式,对矿区的东、西、北三侧边坡、台阶进行覆绿,有效降低矿山开采对G50高速的景观影响;矿山服务期满后,除需要保留用于后续使用的设施和建构筑物外,不再利用的设施和建构筑物应拆除,并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积极采取措施并予以解决,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八)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
落款日期: | 2023-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