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文〔2022〕57号
嵩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南 (略) “2022·7·3”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嵩县人民政府“2022·7·3”事故调查组:
嵩县人民政府“2022·7·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河南 (略) “2022·7·3”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该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河南 (略) “2022·7·3”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
王某某,男,汉族,洛阳 (略) 员工,此次事故动火特种作业人员在无气割与焊接特种作业证,且动火作业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某,男,汉族,洛阳 (略) 生产经理。作为本次施工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作业前明知有危险并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王钢峰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高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生产经理。作为现场监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南 (略) 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河南 (略)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瞒报,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洛阳 (略) 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洛阳 (略)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瞒报,企业拒不提供文件及相关资料、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杨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高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生产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肖某某,男,汉族,洛阳 (略) 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某,男,汉族,洛阳 (略) 生产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上述中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工贸企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县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河南 (略) “2022·7·3”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1月1日
河南 (略) “2022·7·3”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5日嵩县应急管理局接*某邮件举报的《重大责任事故报案》,举报内容:7月3日*某带领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到洛阳 (略) 安装除尘设备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于7月18日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493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和《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令),嵩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7日成立事故核查组,初步核查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月3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纪委监委、公安局、科技工信局、总工会、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饭坡镇人民政府、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人员、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涉及企业基本情况
1. 河南 (略) 概况
河南 (略) 成立于2019年4月22日, (略) 嵩县饭坡镇工业园区,厂区占地10余亩,注册资金*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6M91C96,公司法人:杨某某,监事:乔某某,公司高管:乔某某、杨某某,公司股东:杨某某,经营范围:环保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脱硫剂、污水处理剂、氢氧化钙、氧化钙的生产、销售。
2. 洛阳 (略) 概况
洛阳 (略) 成立于2004年12月15日,位于嵩县老城开发区,注册资金为*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G,所属行业为其他制造业,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公司高管:肖某某、肖某某、*某,公司股东:*某、*某、杨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经营范围包含:环保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工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环境技术咨询。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阅现场视频记录、人员问询、证据收集等对事故过程进行了调查了解,2022年6月26日,河南 (略) 生产经理高某某电话联系洛阳 (略) 生产经理*某,沟通除尘器订购、安装事项,2022年 6月26日*某到河南 (略) 与高某某商谈确定除尘器具体订购事宜,河南 (略) 于2022年7月1日停产为安装除尘器做准备,2022年7月3日,洛阳 (略) 生产经理*某带领员工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五人携带鼓风机、气割把线、角磨机等工具到河南 (略) 成品车间安装除尘器,上午9时多,王某某、刘某某对3#储罐顶棚彩钢瓦拆除4块,上午10时左右河南 (略) 生产经理高某某安排河南 (略) 高某某接替正在清理3#储罐顶积灰尘的刘某某对3#储罐顶积灰尘进行清理。*某带领刘某某、刘某某二人先打开通风口法兰,将通气管盖及滤袋拆掉,因*某携带的鼓风机损坏不能使用,改用DN15的压缩空气管道通过通气管口(DN800)向罐内进行吹扫,吹扫约15分钟左右。吹扫后*某站到处于1#、2# (略) 上,刘某某、刘某某站到2#储罐罐顶上,河南 (略) 高某某和高某某、张某某两名工人站在4#储罐顶处。王某某一人在3#储罐顶棚C型钢动火气割作业约3分钟后,上午10时58分发生爆炸事件,爆炸后整个罐区弥散大量粉尘。在3#储罐棚顶的王某某被爆炸冲击波冲到北侧生产车间距地面12m高的顶棚上,王某某跌落处距工作位的水平距离10m,高差7m,跌落致伤,随即王某某被120急救车送 (略) 救治,2022年7月4日中午13 (略) 至河科大 (略) 治疗,2022年7月18日死亡。另外一名伤者刘某某送 (略) 治疗,2022年8 (略) 。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7月3日10时58分发生爆炸事故,河南 (略) 员 (略) 里听到响声,11时05分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在4#储罐顶的高某某发现王某某跌落在生产车间顶棚上受伤比较严重,喊人到房顶救人,程某某安排吊车司机救人,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4个人把伤者王某某抬到担架上,利用吊车把王某某吊到地面。然后程某某、刘某某随王某某坐着救护车到新区 (略) 治疗。伤者王某某于7月3日中午12时30分被120急救车送至 (略) 治疗,7月4日中午13时转入河南科技大学 (略) ,7月18日王某某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住院治疗费约*元。伤者刘某某7月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120急救车送 (略) 治疗,2022年8 (略) ,住院费约500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 (略) 生产经理高某某、洛阳 (略) 生产经理*某第一时间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救援。饭坡镇政府7月23日下午接嵩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饭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企业核实相关情况,企业汇报事情经过并提供情况说明。7月24日洛阳 (略) *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元(已付*元,余款*元两个月内付),死者王某某已安葬。伤者刘某某左眼受伤, (略) 治疗,2022年8 (略) 。
7月25日上午,饭坡镇政党委副书记牛某某、应急办赵某某主持召开协调会议, (略) 经理尚某某、生产经理高某某,洛阳 (略) 经理肖某某、支部书记王某某、生产经理、监事*某、股东肖某某参与协调。 (略) 支部书记王某某提出赔偿金*,双方公司一方支付一半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付,随后有争议部分 (略) 进行诉讼,双方企业口头达成协议。7月25日12时11分*某向嵩县应急管理局举报。7月25日下午,双方企业在沟通如何赔付时,因洛阳 (略) 拒绝提供与死者家属签订的相关协议,故河南 (略) 拒绝支付上午口头达成的协议。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洛阳 (略) 员工刘某某一人受伤、王某某一人死亡。
刘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
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
(二)经济损失情况
1.此事故造成河南 (略) 直接经济损失*元。
2.此事故造成洛阳 (略) 直接经济损失*元,其中王某某死亡赔偿*元,治疗费用约*元,伤者刘某某治疗及补偿约*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监控审查及专家组意见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王某某在拆除3#储罐3#储罐设计存量300吨,实际存放有30吨电石渣粉,于2022年6月30日存入,至爆炸时有4天存放时间。又由河南 (略) 提供6月30日电石渣粉化验单显示,电石渣粉含水1.7%,水可与碳化钙反应产生*炔顶棚C型钢时使用气割,切割方位位于3#储罐通气管口正上方偏东,使用气割1-2分钟后,造成切割火星掉入3#储罐内,电石渣粉电石渣粉,其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钙、少量碳化钙及残余的*炔。其中碳化钙为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遇湿易燃物;干燥时不燃,遇水或湿气能迅速产生高度易燃的*炔气体,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浓度时,可发生爆炸性灾害。与酸类物质能发生剧烈反应中残余的*炔*炔属于易燃气体,类别1,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加压气体。极易燃烧爆炸,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会猛烈反应。闪点:<-50℃。又根据《*炔站设计规范》1.0.4电石渣坑(含有*炔气)为*类,为爆炸危险区。故判定储罐内空间为爆炸危险区和空气的混合气在爆炸极限内遇气割火星发生爆炸。外来施工人员王某某违反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焊工证、违规动火作业的情况下,违章冒险对3#储罐顶进行气割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河南 (略)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尽责,未对洛阳 (略)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未对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导致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入厂区危险区域开展气割作业。对外来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临时施工人员管理松懈,致使外来临时施工人员在不了解作业风险、未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冒险进行气割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
洛阳 (略) 。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尽责;未对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核,且安排无特种作业证人员进入河南 (略) 厂区危险区域开展气割作业;未对本公司员工特种作业前安全培训,违章冒险作业,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 河南 (略) 施工现场负责人高某某。作为公司现场监护人员,未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致使洛阳 (略) 无证人员现场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洛阳 (略) 施工现场负责人生产经理*某。在明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有危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施工人员冒险作业且违章指挥王某某动火操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2·7·3”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在事发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河南 (略) 作为事故发生地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存在瞒报行为;洛阳 (略) 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存在瞒报行为。该起事故属于瞒报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处罚人员
王某某,男,汉族,洛阳 (略) 员工,此次事故动火特种作业人员在无气割与焊接特种作业证,且动火作业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某,男,汉族,洛阳 (略) 生产经理。作为本次施工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作业前明知有危险并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王某某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高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生产经理。作为现场监护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河南 (略) 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河南 (略)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瞒报,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洛阳 (略) 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4、洛阳 (略)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瞒报,企业拒不提供文件及相关资料、不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杨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高某某,男,汉族,河南 (略) 生产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肖某某,男,汉族,洛阳 (略) 法人代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某,男,汉族,洛阳 (略) 生产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他
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摸清企业底数,建立企业信息台账,严管严控,强化部门联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河南 (略) 、洛阳 (略) “2022·7·3”事故充分曝露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为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一)守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深刻领会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核心要义,坚守红线、恪守底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根本遵循,细化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方案,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制定契合实际的对策措施。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在全县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特别是瞒报的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组织开展“7·3”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和严肃查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专题教育活动,建立健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查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严格落实“七个一律”要求,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要加大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曝光力度,坚决震慑和警示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以案为戒,警钟长鸣。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按规定要求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各层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台账,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三)加强制度化管理。
各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特种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尤其对高危作业、高风险区域作业、特种作业等风险较大的作业,切实做到制定方案、作业审批、安全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的全面落实。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强化风险辨识管控。
加强安全风险的分析辨识,危险性分析,明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作业审报制度,完善各作业环节安全管理。
(五)加强维修作业安全管控
开展现场作业活动前,核查作业人员是否人证合一;施工方案中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与应急预案,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严禁进场作业。
嵩县人民政府“2022·7·3”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28日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