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物业外包服务”(项目号:21C00117)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投诉人:北京腾悦 (略)
法定代表人:吕士跃
联系方式:*
地址: (略) 丰台区怡海花园恒丰园12-2201
被投诉人1: (略) 铜 (略)
经办人:胡开英
联系方式:023-*
通讯地址: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528号
被投诉人2: (略) 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经办人:陈志勇
联系方式:023-*
通讯地址: (略) 铜梁区东城街道亚龙路2号
投诉人对被 (略) 铜 (略) (略) 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2022年11月7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对“物业外包服务”(项目号:21C00117,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14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根据《关于对重庆滨湖 (略) 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渝两江产函〔2022〕46号)等相关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重庆滨湖 (略) 存在提供虚假声明的情形;其次,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企业须同时满足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的要求才能相应判定为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结合《关于对重庆滨湖 (略) 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渝两江产函〔2022〕46号)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认为重庆滨湖 (略) 符合小型企业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本项目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被投诉人于2022年10月31日提出质疑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质疑提出期限。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第4项和第5项都是对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标准的质疑,因超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受理期限,故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略) 铜梁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