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威海 (略) 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18日(5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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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 | (略) 环翠区羊亭镇南小城村南 | 威海 (略) | 山东 (略) | 威海 (略) 利 (略) 环翠区羊亭镇南小城村南现有标准厂房,新建塑料工艺品生产项目。总投资80万元,总建筑面积为1150m2。可年产塑料工艺品6万个、EVA手柄8万个。 项目劳动定员4人,实行单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全年生产300天。厂房内不设职工宿舍,员工采用送餐方式就餐,企业提供就餐场所。 | 废气: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注塑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等和打磨整形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项目产生VOCs废气经收集后汇总到一根废气总管,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组合式处理工艺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DB37/ 2801.6-2018)表 1 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无组织排放VOCs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废水:项目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8t/a,经厂区内设置的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由村民拉走堆肥处理。 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破碎机、冷却塔、注塑机、整形机、风机等噪声,厂界处的贡献值与昼间环境噪声叠加后,声环境质量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叠加现状值后,敏感目标处声环境质量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下脚料和除尘设备收集的废颗粒物,废包装收集后由物资回收部门清运,EVA下脚料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颗粒物均由厂家回收。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在危废库暂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转运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