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全 (略) 破产财产
补充分配实施方案
2021年3月29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1)苏0509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全 (略) (下称“全一公司”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苏0509破46号决定书, (略) 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8月31日, (略) (略) 作出(2021)苏0509破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据此实施了第一次分配。
截至本分配实施方案出具日, (略) 的对外债权追收工作已经完成,根据《企业破产法》 (略) (略) 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拟定二次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 (略) 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职工债权
(略) (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管理人调查认定并 (略) (略) 裁定确认的职工债权金额为*。因第一次分配时因未能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而暂未分配。
(二)税务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并 (略) (略) 裁定确认的税务债权共一家,金额为*。因第一次分配时无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故税务债权金额仍为*。
(三)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并 (略) (略) 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共19家,债权总额为2,*(抵押权不足清偿部分已调整为普通债权)。因第一次分配时无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故普通债权金额仍为2,*。
二、可供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截至本次分配实施方案出具日,全一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共计*,具体明细为:
1.追收对外债权*;
2.后续账户结息*;
3.第一次分配后账户余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1.第一次分配后发生的破产费用
序号 | 项目 | 费用(元) | 备注 |
1 | 邮寄费 | 220 | 已垫付 |
3 | 差旅费 | 420 | 已支付 |
4 | 税金滞纳金 | * | 已支付 |
5 | 增值税及滞纳金 | * | 已垫付 |
6 | 银行转账手续费 | 115 | 已扣划 |
7 | (略) 银年服务费 | 900 | 已扣划 |
8 | 网银证书年费 | 360 | 已扣划 |
合计 | * |
2.案件受理费
结合对外债权追收情况,全一公司第一次分配时依破产财产总额已足额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故本次分配无须另行缴纳破产案件受理费。
3.案件预留破产费用
后续税务、工商注销等工作还将发生交通费、公告费等费用,故预留1,000元作为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
根据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以及一债会表决通过的《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管理人以破产财产总额1,*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132,697元、已发生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预留费用1,000元后数额1,*为基数,计算管理人报酬为*。
4.共益债务
全一精密受理破产清算时有多笔未交货订单,为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根据全一精密法定代表人谭军申请并沟通意向投资人梁群李后,管理人同意全一精密暂继续经营,由意向投资人垫付继续经营所需房租、水电费等必要开支。
本案第一次分配时共益债务中仅清偿继续经营期间工人工资*,意向投资人所垫付的82,637元未获清偿,本次分配,足额予以清偿,明细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1 | 房屋租金 | 49,680 |
2 | 水电费 | 23,726 |
3 | 刀具采购费 | 9,231 |
合计 | 82,637 |
综上,以上本次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总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本案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比例为100%。
(二)职工债权
本次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共1家,债权金额为*,清偿比例为100%。
(三)税务债权
参与本次分配的税务债权*。全一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按顺序清偿上述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后的余额*用于清偿税务债权,故税务债权的清偿率为76.5967%。
(三)普通债权
因上述税务债权未全额清偿,本次分配无破产财产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1.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8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 (略)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4.如最终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则不再进行补充分配, (略) 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 (略) 并向全体债权人公示后实施。
特此报告!
苏州全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16日
附:《苏州全 (略) 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明细表》
苏州全 (略) 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明细表 (单位/元) | ||||
编号 | 类别 | 金额 | 清偿比例 | 分配金额 |
1 | 破产费用(含预留费用) | * | 100% | * |
2 | 管理人报酬 | * | 100% | * |
3 | 共益债务 | 82,637 | 100% | 82,637 |
合计 | * | 100% | * | |
编号 | 职工债权 | 债权金额 | 清偿比例 | 分配金额 |
23 | (略) (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 | 100% | * |
合计 | * | 100% | * | |
编号 | 税务债权 | 债权金额 | 清偿比例 | 分配金额 |
24 | 国 (略) (略) (略) (略) 吴江经济技 (略) (略) | * | 76.5967% | * |
合计 | * | 76.5967% | * | |
总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