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
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
招
标
文
件
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1
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发包单位为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招标人),现就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分包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本次采购招标,选定承包人为上述项目提供相关施工服务。欢迎符合相应要求的各单位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与实施范围1.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项目地点: (略) 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为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略) 绿化分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全部措施、包场地清杂清理、包工完场清、包成品保护、包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包养护等全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
1.2实施范围: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必须的措施项目,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 (略) 绿化施工工程( (略) 绿化工程所需的材料)以及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
②施工前后涉及到的场地准备及恢复、三通一平、 (略) 及附属设施零星拆除改造、避让及管道改迁配合等相关工作;
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措施(通用措施和技术措施);
④本工程全部内容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养护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施工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⑤工程管理配合服务:即发包人在本工程及另外发包的其它专业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以及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⑥施工期间设备材料的卸车、场内仓管、吊装、倒运等相关工作。
1.3实施内容: (略) 绿化施工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实施范围内的全部建安施工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略) 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新 (略) 、人行道及停车位的土方开挖、余方清运、路基、路面结构层(垫层、基层、面层) (略) 缘石施工、标线、零星厂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全部相关内容,所有实施内容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
②厂区树木移植、草坪栽植施工,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清杂、树木裁剪、挖土球、转运以及起苗、包装、运输、栽植、浇水、适宜苗木生长的耕植土外购、土壤改良、施工、养管等,直至在养护期内100%的成活,绿化实施内容必须满足厂区实际生长条件;所有实施内容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
③施工前后涉及到的场地准备及恢复、三通一平、 (略) 及附属设施零星拆除改造、避让及管道改迁配合等相关工作;
④项目实施相关 (略) 绿化工程以及配套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均由承包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4工期要求:自开工之日起7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计划工期内完 (略) 绿化工程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并按阶段同步提交相应的过程及验收资料 。
1.5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
2.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行政主管 (略) 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为了便于维护和养护,相关单位所处位置需满足及时响应现场的条件,同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
(2)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3)有效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4)公司近三年内有不少于 3 个同类工程的业绩,且业绩能满足采购项目需求。
(5)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 B 级。
(8)近三年内资产负债率<8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文件的递交3.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5月29日下午 17 时 00 分,*@*iticenvirotech.com
3.2逾期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3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将于上述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准时参加开标及后续商务谈判工作。
4.控制价及保证金4.1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在投标截止3天前发出;
4.2参与招标单位需提交4.*元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确定中标人后,发包人无息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将在签定合同后无息返还。
4.3中标人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签订合同前须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在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5.付款方式5.1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5.2合同支付条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格的95%。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给发包人,并按发包人工程结算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等全部结算相关资料。
5.3余下5%的质保金自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缺陷责任期项目后6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保金。
6. 联系方式招标人: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 (略) 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污水处理厂
联系人: 徐秋芳
工作邮箱:*@*iticenvirotech.com
联系电话: *
1
序号 | 项目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略) 政工程华北 (略) |
2 | 工程名称 | 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 |
3 | 建设地点 | (略) 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污水处理厂 |
4 | 资金来源 | 建设单位专项资金。 |
5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6 | 建设规模 | 本项目涉及项目实施相关 (略) 绿化工程以及配套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均由承包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7 | 承包方式 | |
8 | 实施范围 | 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必须的措施项目,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 (略) 绿化施工工程( (略) 绿化工程所需的材料)以及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②施工前后涉及到的场地准备及恢复、三通一平、 (略) 及附属设施零星拆除改造、避让及管道改迁配合等相关工作;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措施(通用措施和技术措施);④本工程全部内容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养护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施工及协调等相关工作;⑤工程管理配合服务:即发包人在本工程及另外发包的其它专业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以及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⑥施工期间设备材料的卸车、场内仓管、吊装、倒运等相关工作。 |
9 | 质量标准 | 符合《 (略)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质量标准;同时满足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质量要求。 |
10 | 缺陷责任期 | 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
11 | 工期要求 | 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保证完成)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 |
12 | 资质要求 | (1)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 (2)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3)有效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4)公司近三年内有不少于 3 个同类工程的业绩,且业绩能满足采购项目需求。 (5)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 B 级。 (8)近三年内资产负债率<8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 | 项目主要人员说明 | (一)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须取得国家*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 技术负责人资格: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其他主要人员的配置应满足项目需要。 (2)投标单位须提供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本单位参保的证明(提供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
14 | 投标担保 | 无 |
15 | 报价方式 | 1) 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2) 投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对不平衡报价的修改,否则,视为废标; 3) 投标报价需同时提供广联达软件版及EXCEL版文件; 4) 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清单及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不足或错误,投标人可自行单独补充列项,否则视为报价包含在其它清单项中; |
16 | 现场踏勘 |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可通过实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现场情况、施工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
17 | 开标时间 | 2024年5月30日10时00分 |
18 | 投标答疑 | 收集疑问时间:截止到2024年5月20日17时0分 反馈问题方式:发送至邮箱*@*iticenvirotech.com 答疑回复途径:email方式。 |
19 | 投标登记 | 无 |
20 | 资格审查文件份数 | 文件提交邮箱:*@*iticenvirotech.com 一份,资格审查未能通过的投标单位为废标。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需适时提交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证书或相关名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若未能当场提交原件核对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21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审查文件(含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经济标、技术标单独成册,同时还需提交一份包括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技术标的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文件。 投标文件份数:资格审查文件原件一份;经济标、技术标各两份(正副本各一份); |
22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视情况进行颁发。 |
23 | 合同方式 |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
24 | 注意事项 | a) 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相关材料的品牌、材质必须先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承包人不因发包人的审批与承包人投标时拟采用的材质不同而增加造价;道路工程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b) 施工用水用电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如用厂区内水电,需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在完工后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c) 所有设备材料卸车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报价,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d) 施工前后及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降排水、破碎清理、拆除、避让、迁移及恢复、外运、相关材料检验及功能性试验等现场全部工作,须按施工图及发包人要求及时实施完成,施工时必须满足厂区正常运营要求,涉及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e) 所有施工及临时占用场地周边范围内的所有电力、 (略) 、地 (略) 和周围建构筑物、围墙、全部已完工程、工艺系统设备设施、 (略) 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迁移(含树木移植)及恢复所需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f) 现场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 (略) (略) 衔接、建构筑物进出口坡道 (略) 连接、废旧硬化场地破碎清理、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无法体现的全部零星工程内容,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g) 承包人需在施工前后及整个施工过程中,按设计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对实施区域范围内堆积的现状杂树杂草、杂物垃圾、土石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平及外运处理,包括建设单位前期进行地下管线改迁后现场需配合处理的场地清理外运等全部工作,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h) 现场施工不得影响水厂正常运营,现场可能涉及到的周边居民阻工及其他外界干扰等不利于工程实施推进的全部因素的协调处理等工作内容,其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i) 本工程验收条件如下:1、工程内容全部完成;2、绿化成活率100%;3、完工现场所有垃圾、杂物清理完成,现场整洁;4、达到并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
(一)总则
1、定义
1.1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工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
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4、注意事项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招标流程说明
1、踏勘现场
1.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3为方便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在现场专人接待,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自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考察过程中不负任何责任。
2、招标答疑
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中有疑问,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指定时间提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答复。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3、投标保证金
3.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及开户行信息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汇款时备注:桃 (略) 绿化工程投标保证金。
3.2对于不是以投标企业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无效、空头票据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本工程的投标资格。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应按规定提交。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按本章附表五的格式,以邮件形式向投标人出具的签收凭证。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5项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程序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代表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包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时间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值(如有);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当众公布后记录在案;
(8)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投标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正式授权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资质审核符合要求,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经济标最低者中标.。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履约能力的审查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 中标通知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完毕的,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5 签订合同
7.5.1由招标人的运营单位各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7.5.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其损失。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开标时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如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投标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 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8.3 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5.3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投诉时效期限内。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补充规定:各投标人允许投标的标包数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对多包中标的确定方法见前附表的规定。
10.2招标代理服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组成
正式投标人应在充分理解全部招标文件、资料、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若正式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视作无效。招标人不对正式投标人错误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承担责任。
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投标文件的组成
2.1投标文件组成: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技术标。
2.2资格审查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等。
2.3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和要求如下: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及施工内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在报价中的价格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4)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5)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6) 投标报价需同时提供广联达软件版及EXCEL版文件。
2.4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
2.4.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
(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以资格证书为准)复印件;
(3)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4)如投标文件未响应上述条款,视为废标。
2.4.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响应发包人对工期、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说明施工方法;
(2) 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3) 当中标后将采取的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资源配备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劳动力及机具布置、雨季施工措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主要材料进场计划、三级进度计划等。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5投标文件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EXCEL及相关专业软件制作。电子文件介质为U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 (略) 中的投标文件为准。上述电子文件提供可编辑版和不可编辑版(PDF版)各一份。
3、投标文件格式
3.1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评审时,将根据投标文件是否具有附表2、附表3和附表4列明的情形进行评审。如具有附表2、附表3和附表4中列明情形的,将不予通过有效性审查。
4、投标报价
4.1本工程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4.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报价。
4.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及施工内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在报价中的价格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4.4投标人可通过实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现场情况、施工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投标货币及投标有效期
5.1本工程投标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5.2本工程投标有效期为3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6、投标担保
无
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22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7.3各册独立装订的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各册封面上标明该册的标书内容名称(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经济标)。
7.4投标文件正本每页必须盖有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副本为原件的,应每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副本为正本复印件的,可仅在封面及骑缝加盖公章;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7.5投标文件的规格: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工程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
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U盘一套。
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记
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包封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单独打包密封,经济标正副本与技术标正副本打一个包,电子文档U盘也同时封装在此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明投标文件类型;
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并加盖骑缝公章;
8.3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包上应具有以下标记(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8.3.1招标人的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工程名称]项目投标文件”字样;
8.3.2开标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可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8.4以上所涉及的投标方式为现场开标, (略) 开标, (略) 相关规定。
9、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视情况进行颁发,颁发的方式可以为邮箱发送、 (略) 开标结果领取,以上各方式颁发效力均同。
1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1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2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11、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且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的账户或收到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12、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关交易服务费。
13、腐败与欺诈行为
13.1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13.2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 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1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
(五)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六) 有效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七) 公司近三年内有不少于 3 个同类工程的业绩,且业绩能满足采购项目需求
(八) 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九)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 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 B 级
(十一) 近三年内资产负债率<8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十二)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
(十三) 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十四)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半年以上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文件
(十五) 投标承诺书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自审情况 |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
投标申请人资格自审表; | |||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
投标代表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具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元人民币,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 | |||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 |||
有效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 |||
公司近三年内有不少于 3 个同类工程的业绩,且业绩能满足采购项目需求 | |||
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纳税信用等级不低于 B 级 | |||
近三年内资产负债率<8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 |||
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 ; | |||
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 |||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半年以上缴纳社保的记录证明文件 | |||
投标承诺书; | |||
本公司查阅并理解本工程有关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并对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我审查。本公司保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并郑重承诺上述资格自审表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本公司愿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处罚。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请各投标单位认真阅读并对照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上表;
2、本表一式二份,经投标单位盖章确认后,一份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另一份在投标单位履行投标登记时提交。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近三年内 3 个同类工程的承接项目及完成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方 | 工程造价 | 完成情况 |
注:近三年内 3 个同类工程,并附相关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
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作为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郑重承诺:
(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施工专业技术能力及资金实力;
(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4)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
(5)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6) 没有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7)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8) 如我公司中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严格履约,并且不会出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处罚。
(9)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及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我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经济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 投标函
(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自拟)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 ,税金 元;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共计: 天日历日。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3.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并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如有虚假,经确认证实后,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且我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关于经济标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及施工内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在报价中的价格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4)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5)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6) 投标报价需同时提供广联达软件版及EXCEL版文件。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 项目管理机构
(二) 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的内容应满足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关于技术标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人应列出该项目全部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构成和画出机构框架图及其负责人;(2)投标人应详细列出该施工组织机构中主要成员的名单、简历资料、职务职称和在本项目中拟担任的职务等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以资格证书为准);
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证件服务单位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满足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关于技术标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响应发包人对工期、质量、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说明施工方法;
(2) 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3) 当中标后将采取的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资源配备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劳动力及机具布置、雨季施工措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主要材料进场计划、三级进度计划等。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 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 投标人应递交 (略) 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 (略) 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要用时间 |
发包人(全称):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略) 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污水处理厂
工程内容: (略) 绿化施工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实施范围内的全部建安施工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略) 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新 (略) 、人行道及停车位的土方开挖、余方清运、路基、路面结构层(垫层、基层、面层) (略) 缘石施工、标线、零星厂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全部相关内容,所有实施内容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
②厂区树木移植、草坪栽植施工,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平整、清杂、树木裁剪、挖土球、转运以及起苗、包装、运输、栽植、浇水、适宜苗木生长的耕植土外购、土壤改良、施工、养管等,直至在养护期内100%的成活,绿化实施内容必须满足厂区实际生长条件;绿化工程养护期为2年。所有实施内容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建设单位要求;
③施工前后涉及到的场地准备及恢复、三通一平、 (略) 及附属设施零星拆除改造、避让及管道改迁配合等相关工作;
④项目实施相关 (略) 绿化工程以及配套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均由承包单位包工包料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发出的相关文件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必须的措施项目,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 (略) 绿化施工工程( (略) 绿化工程所需的材料)以及附属相关的树木移植、人行道、路缘石、停车位、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施工图及发包方要求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②施工前后涉及到的场地准备及恢复、三通一平、 (略) 及附属设施零星拆除改造、避让及管道改迁配合等相关工作;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措施(通用措施和技术措施);④本工程全部内容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养护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施工及协调等相关工作;⑤工程管理配合服务:即发包人在本工程及另外发包的其它专业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以及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⑥施工期间设备材料的卸车、场内仓管、吊装、倒运等相关工作。
三、工程承包方式
(略) 绿化分包工程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全部措施、包场地清杂清理、包工完场清、包成品保护、包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包养护等全包;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运输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工程相关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承包人根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规范报价,所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赶工费、预算包干费、机械进退场费、运输费(包材料装卸车及到达施工现场)、深化设计费、施工期内材料保险和人身保险费用、措施项目费、市场风险因素、综合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如图纸及*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涉及项目有错漏,都应视为包含在合同价内。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都不获发包人批准。
四、合同工期
总工期:自开工之日起7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时间为准)
五、质量标准
符合《 (略)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质量标准;同时满足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质量要求。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2.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不含税价款+税金,即价税合计金额):
人民币: (大写); ¥ 元(小写)。
3.其中:
(1) 合同不含税价款为:
人民币: (大写); ¥ 元(小写)。
(2) 税金(增值税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适用税率(征收率)为9%。
如遇国家相关税收调整政策出台,应根据税法规定并按不含税总价为基础调整相应税金及提供合规发票。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本合同的附件,工作联系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双方声明:本合同及其附件附表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制定,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双方已充分理解合同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略) 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污水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且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的账户或收到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以下仅为签字盖章用,无正文)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略)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给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是按合同价款计算的方法算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核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引致,就属于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 中标通知书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本合同的附件,工作联系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 (略) 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 (略) 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 (略)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略) 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项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项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另行约定;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道路、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及恢复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项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报告的,视为无须顺延工期。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时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 (略) 、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项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没有在前述时间内书面通知的,视为不须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款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款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主材、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因原约定使用的材料设备缺乏无法采购,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结算时相应调整。如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2项约定处理。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第32.1项至第32.4项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项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项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项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项第(3)、(4)点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通用条款第36.2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该项的索赔处理方式适用于发包人的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人员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项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项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本款第44.2、44.3、44.4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无须为此支付撤场费用,已完工工程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款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与通用条款一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中标通知书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本合同的附件,工作联系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及当地现行建设管理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3项执行,其中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图纸2 套。其中1套用于施工,另1 套用于竣工图纸。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项执行,保密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保密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中。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本工程_不实行_(实行/不实行)监理。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具体职权按照建设单位或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监理单位履行职权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工程费用调整事宜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进行现场管理和施工总协调。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和增加发包人责任和减少承包人责任的文件,除工程师签名外,还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公章确认,否则不予生效。
6、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
6.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2017)。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
6.2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若不具备下列条件,则每次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新任的项目负责人承认并继续执行原项目负责人未完成的工作。
(1)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更高;(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3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每周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做好记录,在工程款中扣除。
6.4 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和本合同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差,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发包人同意;若承包人逾期不撤换,则每逾期一天按2000元计付违约金,发包人做好记录,在工程款中扣除。
6.5项目负责人须常驻项目现场,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离场 3 天(含)以上,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工程师;
(2)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节假日)连续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离场一日,承包人须按合同总造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地质资料,若发包人无法提供全部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查,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2).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由发包人自行完成。该工作由发包人办理,承包人配合。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略) 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3). 提供图纸与技术资料时间:提供图纸与技术资料见本合同前述有关条款。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4).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3天;
(5).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8、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三天;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 (略) 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三天承包人自行负责完成。施工场地内接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 施工 (略) 、进厂区红线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
(4) 需有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5)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计划、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工作量报表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 承包人负责过程施工资料编制、整理,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归档及按要求移交。
(7)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结算提供工程结算书等结算资料,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8) 当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危大工程,且需要专家论证的,由承包人负责通过专家论证,并承担完成危大工程一切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配合。
(9)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项第(3)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项第(5)点,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须负全责保护所有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及其他财务,直至工程移交为止,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2) 施工期间设备材料的卸车、场内仓管、吊装、倒运等相关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3) 施工前后及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降排水、破碎清理、拆除、避让、迁移及恢复、外运、相关材料检验及功能性试验等现场全部工作,须按施工图及发包人要求及时实施完成,施工时必须满足厂区正常运营要求,涉及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4) 所有施工及临时占用场地周边范围内的所有电力、 (略) 、地 (略) 和周围建构筑物、围墙、全部已完工程、工艺系统设备设施、 (略) 绿化、古树名木的保护、迁移(含树木移植)及恢复所需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及赔偿责任;
(1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项目所在地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未按规定执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负担;在竣工后15天内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承包人自行寻找具有合法手续的建筑垃圾及渣土排放场进行处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不能满足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不予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若承包人逾期未能清场,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其在施工场地的遗留物品,发包人因其承包人未能文明施工而遭受的行政处罚及因自行清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可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违反的上述国家及 (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负责的安全文明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及 (略)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有现行有关规定,遭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三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6) 在本项目交工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安排进行管道、设备的试验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7) 本项目中设计的吊车/起重设备等由发包人委托厂家负责通过有关检验,并取得相关许可文件,本合同不产生此费用。
(18) 承担工程期间工地旁边的农用排灌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因监督、管理和维护不当导致附近的民居、农作物受损的,承包人自行负责对受害人进行协商赔偿。
(19) 承担降雨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工地的设备、设施、杂物或工地排水损坏附近民居、农作物的赔偿责任。
(20) 负责施工期间工程现场 (略) 的养护与清扫工作。
(21) 承担因资质不够而影响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若因此导致发包人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均可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2)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负责的其他工作:①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底。②配合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施工。③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④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自有设备等自行负责保管,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无论其是否在施工界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承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于本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逾期未提交的,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3 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须于 3 日内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承包人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 10 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10、工期延误
10.1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酌情签认,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负担任何补偿费用,有关风险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价款内。
10.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原因,本工程不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人不予受理;
10.2.1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的,均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人应采用有效措施,努力将受影响的工期补回,费用自行承担,但不能免除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0.2.2由于下列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的工程是处在 (略) 络计划 (略) 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龙卷风、五十年一遇洪水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
(2)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施工设计图不能及时提供而影 (略) 的施工;
(3)因征地拆迁未能及时解决而影 (略) 的施工;
(4)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等其它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而影 (略) 的施工。
10.3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工期延误超过进度计划(开工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进度计划)7日,又不能采取令发包人认可的相应措施,导致该延误持续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办理已经完成并经过发包人验收合格后这部分工程的结算手续,并在一周之内撤离现场。在撤离现场前不得影响第三方后续工程的施工。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要求
11.1符合《 (略)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质量标准;同时满足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质量要求。
11.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检查和返工
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承包人的质量问题, 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承担5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1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影响正常施工的,但检查检验合格,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4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施工验收规范。
14、双方约定按规范对各种管道及设备进行试验,有关的试验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15.1承包人必须自行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按规定执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违反的上述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有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500~*元的违约赔偿金。因承包人负责的安全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有现行有关规定,遭到发包人、监理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5.2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规定健全现场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及保卫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行期间,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引致他人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破坏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5.3承包人须严格遵守施工项目当地的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5.4安全生产措施费执行国家文件规定专款专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15.5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配置安全员。
16、安全防护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17、事故处理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合同总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上述损失金额应以司法机关或经双方共同选择的评估机构所核定之具体金额为准,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办理已经完成并经过发包人、质量监督站等验收合格后这部分工程的结算手续,然后在7天内撤离现场。在撤离现场前不得影响第三方后续工程的施工。
18、合同价款与支付
18.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18.2合同价款计算
18.2.1合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不含税价款+税金,即价税合计金额):
人民币: (大写); ¥ 元(小写)。
18.2.2其中:
(1) 合同不含税价款为:
人民币: (大写); ¥ 元(小写)。
(2) 税金(增值税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适用税率(征收率)为9%。
如遇国家相关税收调整政策出台,应根据税法规定并按不含税总价为基础调整相应税金及提供合规发票。
18.3设计变更以及发包人指派合同外工程确定变更工程量和价款的方法
18.3.1工程量计算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
18.3.2 变更价款的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照下列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按下述规则组价后,总价下浮12%与发包人结算:
1)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编制依据执行按《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取费标准按各对应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计取,其中措施费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不计取;其它项目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费用、总承包服务费、签证与索赔计价表、工程优质费、预算包干费、概算幅度差等均不计取;
3)材料价格执行2024年 (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选择 (略)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 (略) 信息价没有的,依次参考江苏省广联达造价软件中的专业测定价、 (略) 询项目所在地价( (略) 符合图纸要求的同种产品第1页的平均值)、项目所在地京东及天猫询价、对实际所用品牌询价(需双方认可)。
4)人 (略) 最新文件规定计取;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设计变更以及发包人指派合同外工程执行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按上述结算办法计算变更价款。增减工程量按照上述结算方法据实调整。
18.4双方约定合同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 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同专用条款第18.3款。
(2). 发包人指派合同外的工作。计价方式同专用条款第18.3款。
工程变更及其他增减工程发生的签证,应在发生后的七天内交给发包人、监理人(如有)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确认后,按照发包人的有关管理程序执行,方可做为增减工程量和新增项目的结算依据。
18.5 材料价格调整
本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所有材料价格均不予调整。
19、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20、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当月的20日前,承包人申报上个月完成产值,发包人于7日内审核完毕。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申报全部工程进度确认单等结算资料给发包人。
2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1.1.1工程款付款条件:
(1) 具备付款条件的工程,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 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的工程量;经发包人等有关单位签字验收后。
(2)工程进度具备付款条件。
(3)内业资料同步;
(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6)无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而出现上访或其他不良事件;
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21.1.2工程款付款方式:
(2)进度款支付:当承包人完成全 (略) 工程且初验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作为第一笔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须提供合同价款的50%的建安9%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及完税凭证给发包人,同时提交发包人进度款支付所要求的相关工程计量计价报审文件等全部资料给发包人。
(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支付到工程结算价格的97%。付款前承包人须已累计提供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建安9%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给发包人,并按发包人工程结算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等全部结算相关资料。
(4)余下3%的保修金自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缺陷责任期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
(5)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后将其用于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应在收到每一期付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6)因承包人提供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发包人缴纳的税款;2)相关的滞纳金;3)税务罚款。
(7)因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因承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承包人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发包人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自行处理;
(2) 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与一览 表不符时由发包人自行处理;
(3)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负责运送至施工区域红线内, 承包人负责落实设备卸车和保管,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4) 发包人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自行处理;
(5) 发包人工艺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自行处理。
2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 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2)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至少1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
(3) 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履行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并自行承担采购合同下的义务、责任。如本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被依法解除,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下的任何后果、责任及费用。如因此导致发包人任何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有权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3.2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材料须按见证采样要求由发包人见证取样送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所有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3.3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
23.4材料的替换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正式书面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增加工程的签证和设计变更,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并签名盖章确认后,在增加工程发生之日起的七天内交发包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签证和设计变更应经发包人授权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发包人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签字确认,加盖发包人公章,其中设计变更 (略) 签 (略) 专业人员签字确认。签证和设计变更应附对应照片,在相应结算资料送审经发包人预结算部门复核确认后方生效。所有签证申请资料一式6 份加盖相应印章。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增加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有关管理程序执行,方能成为增加工程量和新增项目的结算依据(费用预算非结算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计为准)。
发包人的管理审批程序如下:
(1) 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超过*元的需报预结算部门审核。
(2) 工程变更及签证审批权限:承包人上报发包人-发包人的经办人-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项目总监-发包人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总经理。单项费用≤*元的由发包人项目经理审批,单项费用大于*元且≤*元的由发包人项目总监审批,单项费用大于*元且≤*元的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单项费用大于*元且≤*元的由发包人工程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超过*元需上报发包人集团领导审批。
变更及签证流程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批,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对事后补签的签证单视为无效签证。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4、竣工验收
24.1竣工验收标准按《 (略) 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2012)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执行。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3套(含1套原件)、电子文件U盘2套。竣工备案手续由承包人办理,竣工验收资料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直至档案馆接收。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4.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中交。
24.3其它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2款执行。
25.竣工结算
2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最终以政府或者发包人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如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复审结果以发包人委托的有资 (略) 审定的金额为准。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2 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补充,补充的次数不超过3次。
25.3 结算审核工作在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齐全的前提下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26、违约
2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6.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预付款项的利息违约金;
26.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项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款项的利息违约金;
26.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项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第29天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略) 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款项结算款的利息违约金,竣工结算报告以发包人确认的审核报告为准。
26.1.4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2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6.2.1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工程中主要的阶段性进度计划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从逾期的第一天起,每天按5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6.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逾期第一天起,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2.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项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认定质量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无偿进行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限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或者经返工后工程仍然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因上述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可由发包人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6.2.4承包人必须具有国家要求的此合同约定工程的相应资质,并且承包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要求的此合同约定工程的相应资质,若承包人及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要求的此合同约定工程的相应资质,除了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可由发包人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6.2.5承包人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发包人的信息、资料负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承包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6.2.6 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应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6.2.7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工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并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矛盾激化;若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工程等过激行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一次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的工人工资金额的 120%作为补偿。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26.2.8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7、争议
27.1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人员仲裁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 (略) 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28、工程分包
2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承包人私自转包或分包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负责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9、不可抗力
2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0、保险
3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委托承包人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 按通用条款第40.1、40.2项所列投保内容。保单以发包人作共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发包人。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40.1、40.2、40.4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在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2) 银行保函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索赔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保函须为国有制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以上单位出具的无条件支付的银行履约保函;若承包人逾期未交履约保证金超过【5】日,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负责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
32.施工安全基本要求(按相关规范要求)
33.合同解除
33.1 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
33.2承包人接到解除通知书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
33.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3.4承包人在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33.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3.6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3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34、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正、副本所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补充条款:
35.1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前已经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探,并清晰了解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方案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35.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卫生施工、环卫、环保噪音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35.3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五大员)要求:
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8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报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8天的,如未驻场人员为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按照每天2000元承担违约金,未驻场的为其它管理人员的,承包人按照每人每天500元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承包人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
35.4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方式如下:按工程款支付条件与施工合同内工程款同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35.5文明施工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
35.6文明施工的费用专款专用。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不能满足国家规定或者合同中有关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将在工程款中扣除本项费用。
35.7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
35.8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须有建材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的优等品。
35.9本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35.10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将按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35.11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钢筋等物料的厂家必须先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承包人不因发包人的审批与而增加造价。
35.12所有工程款项均以汇款或支票方式支付。
35.13现场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 (略) (略) 衔接、建构筑物进出口坡道 (略) 连接、废旧硬化场地破碎清理、零 (略) 连 (略) 面修复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无法体现的全部零星工程内容,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35.14承包人需在施工前后及整个施工过程中,按设计图纸及发包方要求对实施区域范围内堆积的现状杂树杂草、杂物垃圾、土石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平及外运处理,包括建设单位前期进行地下管线改迁后现场需配合处理的场地清理外运等全部工作,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考虑,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35.15现场施工不得影响水厂正常运营,现场可能涉及到的周边居民阻工及其他外界干扰等不利于工程实施推进的全部因素的协调处理等工作内容,均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含在总价合同中;
35.16未尽事宜,发生时协商解决。
合同附件:
(以下空白)
施工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含设计变更)。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
(五)消防工程保修期为二年;绿化工程保修期/养护期为二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上下水道或管线漏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缺陷责任期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用不予返还。
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施工合同附件2:廉政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联合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为确保双方在项目合作及业务往来中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预防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各种不正当行为的 (略) 利益,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营造公平、公正、 (略) 场竞争环境,在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保持双方工作人员的廉洁,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廉政协议,本廉政协议随双方相关业务合同同时签订,同时有效: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 (略) 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遵守**双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双方管理规章制度。
4、**双方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发包人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双方高层定期沟通有关情况。
发包人举报受理人:
举报电话: 020-*、*
邮箱Email: *@*iticenvirotech.com ;
5、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责任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纪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处理的责任,违纪人员单位有将处理结果通知对方的义务。
7、发包人人员应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工作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任何利益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受贿赂。
8、发包人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业务工作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9、发包人人员在甄选或考核供应商等业务合作单位 (略) 有关评定程序的规定,不得违背诚信与公正原则。
10、发包人人员不得在承包人单位兼职服务, (略) (略) 机密获取利益。
11、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发包人人员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等业务合作单位,影响正常的业务开展。
12、发包人人员在采购过程中, (略) 名义或职务之便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取利益。
13、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得向发包人人员及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给予、赠送或变相赠送任何财物、利益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14、承包人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擅自与发包人人员就有关工作问题私下进行有损发包人利益的非正常竞争性商谈或者达成伤害发包人利益的默契。
15、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或其利益关联人士外出旅游或宴请或进入营业性消费娱乐场所。
16、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协议者,发包人将视情况对该工作人员予以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扣发年终奖、开除、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2、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及时向发包人领导或举报人举报。发包人有责任为承包人举报人保密。
3、**双方约定,如承包人或承包人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或长期合作协议,五年内禁止承包人参与发包人任何项目或业务。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相当于双方相关业务合同总额的两倍,发包人可在有关合同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不足部分继续追偿。承包人还需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将有关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协议作为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合同(“主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同主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效力
施工合同附件3: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图纸目录
子项名称 | 道路绿化工程 | 专业:总图 |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施工合同附件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工程名称:环境水务(苏州)有限公司*吨/天污水处理升级改 (略) 绿化工程 | ||||||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 备注 | ||
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 规费(元) | 税金(元) | ||||
一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二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施工合同附件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行业管理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就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安全责任期至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及人员、器械等撤离现场时止)。
4.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有效期:
二、工程责任范围
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设施及环境的安全。
三、双方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2.对从业人员施工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当迅速釆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
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6、施工期间,发包人授权 同志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 ,承包人授权 同志为本工程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 。上述双方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各自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上述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沟通,并留下书面变更记录。)
三、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有权及时纠正承包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负责承包人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并督促相关方实施。如由专业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再报送发包人。
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方对设备、机具和临时用电进行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3. 有权对违反用电、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纠正,必要时进行内部经济索赔或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
4.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査,发现无证人员上岗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纠正。发包人对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四、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和经批准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等单位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加强防火管理,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施工现场安全不达标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停工或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承担30-*元的经济赔偿,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另行索赔。
3.承包人人员进场前,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包人提供进场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种工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严禁雇佣童工、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有关工种、超过本工种退休年龄的作业人员及身份不明的人员(如违法犯罪人员),承包人使用以上人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经济与法律等全部责任;如造成发包人负面影响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被处罚的,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处罚,并向发包人支付30-*元的经济赔偿。
5. 施工、操作人员在施工前,必须接受入场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操作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操作。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格、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或由于承包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30-*元的经济赔偿。
6.承包人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作业人员入场前及经常性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使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避险措施,督促施工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7. 负责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胶鞋等)和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8. 向发包人申报机械设备、设施(汽车吊、挖掘机、小型机具、配电箱、电缆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安全状况等并负责安全使用,严禁机具故障运转。由于自备设备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9.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岀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人力和资源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或设置障碍。
10.承包人对所使用的员工宿舍、食堂的安全负责。宿舍、食堂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管理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的规定。对本单位员工及施工人员在宿舍、食堂区域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1.负责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如架子工、电焊工、安装工等)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2.承包人应健全施工现场有关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采取有效的防噪声、防空气污染、 (略) 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13.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工程再次转包、分包,如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发生在非法转包、分包单位的伤亡或财产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4.对本单位施工、操作人员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当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有关部门,配合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并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约定和调査结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5.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须立即整改及消除影响,并向发包人承担*/次的赔偿,赔偿不足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
五、其他
1. 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作为双方于【2023】年【】月【】日签署的【 】合同(“主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同主合同有效期。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