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略)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议拟定于2023年3月中下旬在巧家县民政局会议室举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25人,其中:
1. 巧家县户籍年满18周岁,与我县殡葬改革事项有关的公民10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县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代表2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法律工作者2名。
3. 白鹤滩街道、玉屏街道、金塘镇、蒙姑镇乡镇级代表和村级代表各1名,共8名。
4. 第1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县司法局邀请产生。
(二)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产生办法
1. 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代表由县人大办和政协办推荐产生;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县人社局推荐产生;法律工作者代表由县司法局推荐产生;乡镇(街道)、村代表由乡镇(街道)推荐产生;其他代表在自愿申请作为听证代表的人员中由听证机关确定。
2. 听证旁听人员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三)听证代表条件
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社会责任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巧家县民政局办公室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具体要求如下:
1. 报名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采用传真、信函或者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信函请寄至:巧家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股(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0—*;现场报名地点:巧家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股(巧家县青年路24号)。
2.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3月15日18时止。
3. 联系电话:0870—*。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巧家县民政局将于2023年3月16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略) 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听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时友 0870—*或*。
附:一、《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二、关于《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说明
巧家县民政局
2023年3月7日
《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报名表
报名时间: 年月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职 业 |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请注明身份所属机关) | |
报名参会理由 |
信函报名:
请寄巧家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股,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编:*。
传真报名请拨:0870—*
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公墓管理规定》、《 (略)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殡葬改革工作机制。县委政府成立殡葬改革工作双组长领导小组,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改善殡葬基础设施,优化殡葬环境,提高殡仪服务质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县民政局是本县殡葬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及改革相关工作。
宣传、监察、统战(民宗)、发改、公安、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环保、财政、交运、卫健、人社、审计、工会、文旅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其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中央、省市驻巧家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每年清明节所在月份确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机关、新闻、企事业等单位和村(居)委员会、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建设,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全县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均提倡节地生态安葬。
第八条 火葬区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死亡后,应实行火化。少数民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三)全县范围内凡患*类传染病及炭疽的病人死亡后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殡仪馆进行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葬改革区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五)尊重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毁的坟墓。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活人墓,在公墓内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墓穴除外。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在设置公墓时,应合理规划,选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民政行政部门批准;集中安葬点,在经乡镇(街道)批准后,报县民政局备案。禁止在耕地红线内、生态红线内、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公路主干线两侧、住宅区和城镇规划区域内设置公墓。上述区域内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含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当地除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市驻巧单位)外的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建墓主体单位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 (略) 民政部门批准,具体参照《 (略) 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88号)执行。
公墓名称变更、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需迁址重建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
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内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骨灰单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单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可适当收取护墓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管理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租用费由租用者在办理租用手续时一次交纳。管理费由租用者一次性交纳或者分年度交纳。分年度交纳管理费的,若连续3年不交纳,经管理单位发函通知或者登报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纳的,对该墓穴(骨灰)作无主处理。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超过半年未办的,按无主墓穴(骨灰)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墓穴的经营活动只准在殡仪馆或公墓场地内进行。公墓墓 (略) 、市、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公墓墓地只供安葬骨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土葬提供服务或土葬用地,违反者由县自然资源、县林草部门从严查处;坚决打击并取缔土葬抬埋组织、非法打碑场所,禁止从事修坟造墓活动,对原有老坟禁止用碑石、水泥砌筑或扩大面积,应进行植树绿化遮隐。
第七章丧事活动和服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县城区、乡镇街道、小区或其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抛撒冥币、从事封建低俗的丧事活动。禁止端公、道士在县城区内从事丧事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毁,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
(七)在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外建造墓地立碑建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平毁,拆除迁移费由墓主亲属承担。
(八)土葬区的单位和个人,为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墓地土葬的,自然资源、林草、民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制止,按自然资源、林草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九)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民政、林草、住建、自然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拆除、取缔,恢复原貌;有营利收入的,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全县范围内建造活人墓或新修宗族墓地,由自然资源或林草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
(十一)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公共秩序,阻碍公共交通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民政、民宗、文化旅游、城管等部门予以制止,并处丧主1000—3000元罚款。
(十二)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工作人员、聚众闹事或破坏殡葬基础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 不得虚报、冒领、骗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火化奖励补助费。若有虚报、冒领、骗领行为的,由发放部门负责追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殡仪服务单位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的,按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或处罚。
(十六)殡仪服务单位未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或报备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责令其退赔,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略) 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实施办法)
(一)不按规定时限出具死亡证明或无死亡证明通知处理遗体的;
(二)不按规定检验、取样保存证据的;
(三)不按规定公告的;
(四)不按规定妥善保管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罚没款收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罚没收入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冲突,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由巧家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
原《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于2016年12月30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我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都 (略)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版)、《 (略) 殡葬管理条例》(2003版)、2012年3月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 (略)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09版)执行,但在殡葬改革实际工作中,中央、省、市的殡葬政策法规更多体现在框架式和普遍性,对一些具体行为和特殊案例无法操作,找不到政策依据,导致殡葬改革工作开展困难。需要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政策性管理细则来进一步规范全县殡葬行为,突破现阶段殡葬改革工作瓶颈。
二、意义
制定《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群众丧葬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殡葬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殡葬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县常住人口有46万余人,火葬区仅涉及4个乡镇(街道)的31个村(社区),覆盖人口11万人左右,大部分地区和人口还属于土葬改革区,散埋乱葬、违规建造大墓、活人墓现象严重,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对促进和规范全县的殡葬改革、殡葬管理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政策依据
草拟《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是:《 (略) 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公墓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 (略)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略) 骨灰安葬(放)行为管理指导意见》(昭民发〔2022〕74号)、《 (略) 民政局 (略) 公安局 (略) 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事务管理的通知>》(昭民发〔2022〕73号)、《中共巧家县委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巧发〔2016〕22号)和《巧家县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巧办通〔2016〕138号)。
四、起草经过
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由巧家县民政局负责起草《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巧家县民政局于2023年1月27日成立《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拟小组,通过学习、借鉴和调研,参照《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条例》《 (略)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经民政局局务会议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2023年2月24并将《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委办局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形成了《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五、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整个细则分十章六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三章无人认领遗体管理、第四章骨灰安葬(放)管理、第五章土葬改革区管理、第六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章丧事活动和服务管理、第八章殡葬用品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十章附则。涉及以下内容:
1. 我县殡葬管理的适用性。
2. 殡葬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3. 丧事活动及服务管理。
4. 殡葬设施及殡葬用品的管理。
5. 遗体和骨灰管理。
6. 土葬改革区管理。
7. 违反殡葬管理的相关罚则。
8. 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无人认领遗体管理。为避免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长期保存,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 (略) 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对无人认领遗体的管理规定,明确公安、医疗、民政等单位部门的责任和程序。
巧家县民政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