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27号(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2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渝北区江澜之意境足浴店
经营者:张永权
公民身份号码: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JGD2P8B
经营场所: (略) 渝北区龙溪 (略) 花园9幢3-1
我队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位于渝北区龙溪 (略) 花园9幢3-1的足浴店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水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水泵)运行时产生噪声,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8分贝,C1监测点排放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2类区标准8分贝,上述行为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WT050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和《 (略)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渝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渝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