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镇江利 (略) |
项目名称 | *吨年助剂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丹徒经济开发区物理复配绿色产业园,镇江利 (略) 现有厂区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国恒安全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企业原有不饱和聚酯树脂、彩色胶衣生产线已停产,项目利用停产项目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生产,主要工艺为混合、加热、搅拌、过滤、灌装,不发生化学反应,年产水性助剂*吨/年和油性助剂40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环真空泵废水和实验室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 (略) ,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限值、《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排放限值和丹徒经济 (略) 接管标准。 (2)废气: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车间生产废气(固体投料废气、液体投料废气、搅拌废气、灌装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实验室废气。生产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处理后共同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实验室废气经处理后单独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酮、苯*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酮、苯*烯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滤渣、废滤袋、实验室废物、废试剂瓶、废包装物、废气处理设施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政服务处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8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