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在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和方式以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淳安 (略) 85%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CQ279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6 |
标的企业 (略) | 浙江省, (略) ,淳安县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转让底价 | # 元 |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联系地址 | (略) (略) 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淳安 (略)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淳安县千岛湖 (略) 467号104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余国刚 | 成立日期 | 2024-08-26 | ||
注册资本 | 100 | 实收资本 | 0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DXP45XXY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职工人数(人)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淳 (略) | 10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
0 |
主要财务指标 |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审计机构 | / | ||||||
2024-10-31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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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淳安县汾口镇车岭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余国刚 | 成立日期 | 1998-09-02 | |
注册资本 | 136.6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7H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淳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淳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2024-10-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淳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同 (略) 转让所属淳安 (略) 85%股份的批复-淳国资办【2024】73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淳安 (略) 85%股权 |
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杭永会审(2024)339号《淳安 (略) 2024年8月审计报告》及淳安诚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淳诚评字(2024)081号《淳 (略) 拟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涉及的淳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杭永会审(2024)339号《淳安 (略) 2024年8月审计报告》及淳安诚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淳诚评字(2024)081号《淳 (略) 拟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涉及的淳安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标的公司无员工,因此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 (5)转让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所认缴的出资#元人民币,现尚未实缴出资。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对标的企业的后续出资义务,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85%,须在2029年8月25日前足额缴纳。如因受让方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因此而向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债权人承担的出资补充责任),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向转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本次股权转让成交后,受让方在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同步与标的企业及其 (略) 章程(详见附件《淳安 (略) 章程》样本)。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如下: ①股东会 公司法人股东人数二人。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②董事会 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受让方推荐3人,转让方推荐1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③监事会 本 (略) 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股东代表2人,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推荐1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过。 ④具体详见转让方提供的附件《淳安 (略) 章程》样本。 (8)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4、本项目标的交割以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次股权交易成交的,受让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6、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