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黑龙江 (略)
地 址:黑龙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集 (略) 5号办公楼
被投诉人1:七 (略)
地 址: (略) 桃山区学府街229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建衡 (略)
地 址:黑龙 (略) 茄子河区锦明家园3号楼4号商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教学多媒体(二次)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质疑答复内容中,对市场在售品牌、“小品牌”存在言语歧视;
(二)电容智慧黑板参数具有指向性,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电容智慧黑板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实际需求,违背科学合理设置招标参数的原则。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招标文件及采购需求中并未涉及歧视小品牌的内容。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有三家厂商回函证实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电容智慧黑板参数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此参数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所设置的采购需求, (略) 场调研,存在三家厂商以上能够满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个月 (略) 桃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抄送:黑龙江 (略) 、七 (略) 、黑龙江建衡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