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铺承租权竞价公告
编号:24wl231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波 (略) 委托,本公司将对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铺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铺承租权,面积约595.44㎡(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移交。
2.承租方根据标的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8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21.*元。
4.经营业态:餐饮业。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 (略) 网址。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http://**.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竞租人资格预审时需向出租方承诺相应的经营业态。
四、经营范围要求:
1.不得经营与承诺书上不符的其他行业;
2.经营产生的噪音、污染物等不得对小区周边环境、卫生、生活造成影响。
3.不得占道经营,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资产管理部日常管理工作。
五、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自然人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3.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至8月30日(工作日上午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力 (略) 39号宁东商务中心3楼321办公室
联系方式:*
4.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六、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2.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
账号:**
4.报名时间:2024年9月2日上午9:00至9月4日下午16:00。
七、报名方式:
1.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需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 (略) 5号5楼511室(产权办公室);
2.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 (略) (略) 点击“ (略) ”, (略) 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八、竞价方式及时间
1.受让方式: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9月5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 (略) 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竞租者须于竞价时 (略) 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5.原承租人参加竞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九、咨询电话:0574—*
0574—*
宁海县 (略)
2024年8月22日
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 (略) 络竞价须知
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波 (略) 委托,本公司将对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铺承租权 (略) 络竞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恒海乐家小区1幢3号1-6商铺承租权,面积约595.44㎡(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现状移交。
2.承租方根据标的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8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年租金起始价:21.*元。
4.经营业态:餐饮业。
5.竞租人无条件接受招拍人出租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如需了解合同详情,请提前联系招拍人。
二、报名须知
1、本次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 (略) 上, (略) 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9月2日上午9:00至9月4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9月5日上午9:00-11:00(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 (略) 址:宁海县公共资源 (略) 点击“ (略) 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 (略) (略) 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提示报名成功。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登录宁海县公共资源 (略) 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 (略) 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3、竞价交易的时间以竞价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时间为准。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1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 (略) 上交易系统的用户, (略) 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 (略) 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 (略) 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9月11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5.*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9月12日当日16:00前(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2%的比例支付交易服务费)。
以上价款均通过本中心账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 (略) 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
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当日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八、承租期限:8年,租金一年一付,每2年递增5%。
九、竞租人在中标后经营业态需按承诺书上执行,如有违约,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作废,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竞得人在公示完毕后15日内未与出租方签订正式合同则竞得资格自动失效,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一、新承租户竞的本标的后,自行与原租户所投动产进行协商,业主方不予介入,原租户在合同期满7天内需做好投入动产的处置,不动产(包含承租期的装修部分)归恒海公司所有,不计价。
十二、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标的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三、标的返还
1.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标的及相关设施。
2.承租人返还该标的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四、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五、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六、承租期间的标的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七、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 (略)
商铺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宁波 (略)
承租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出租方:宁波 (略) (简称“*方”)
通信地址:宁波南部滨海 (略) 39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承租方: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 则
根据《宁海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处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及《 (略) 出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位于 (具体位置见附件二《商铺位置示意图》)共计 M2的商铺承租权已于 年 月 日经“ (略) 上交易系统”公开竞拍,*方取得该商铺承租权。为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以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 租约年:自计租日起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止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
2交付日:《房屋交付确认书》确定的*方移交、*方进入该房屋之日。为免疑问,《房屋交付确认书》的签署日期与实际进场日不一致的,以签署日为准。
3 免租装修期:自交付日次日起 个月。
4 计租日:指装修免租期结束后次日起。
5 计租面积:*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约定的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含公摊的建筑面积。
6 租赁押金:是指*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的全过程担保,向*方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在*方未按照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应付费用时,*方可将租赁押金进行抵扣。按违约金、水电费、租金、物业费的顺序进行抵扣,抵扣后的押金不足以支付应付费用时,*方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方违约情况下,*方可直接没收租赁押金。合同期满后,*方无违约、无拖欠房租等应付费用的,不计利息退还。
第一条 计租面积
1.1 租赁房屋的建筑总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
该房屋交接后,*方如认为前述约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误差可能超过±5%,在书面告知*方后,可双方共同委托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如该房屋实测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5%(含)以内的,则双方均认可以本合同约定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不对本合同作任何调整;测绘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误差超过±5%的,双方以实测建筑面积为本合同的计租面积,测绘费用由*方承担。
1.2 在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前,*方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面积计算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自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确定之日(含)起,*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确定计租面积,并按此面积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若*方此前存在多缴纳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方应向*方支付后续费用的一部分;若*方此前存在少缴纳的情况,则自*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方将该少缴纳的部分一次性相应支付给*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履约按交付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日计算。
第三条 免租装修期
3.1 免租装修期内,*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物业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除*方的的原因外,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装修、达到装修要求,具备合法开业条件。
3.2 免租装修期自交付日次日起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作为*方免租装修期。
第四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
4.1 自计租日开始,*方应当承担该房屋租金。第1年租金为 元;往后每 2 年租金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环比递增5%。
4.2合同首期租金的支付方式为:首期租金应于签订本合同7日内支付。合同期内,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每期租金应到期前30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4.3 如项目内新增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新增的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的,*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扰,但因共用设施、设备占用*方计租面积或影响*方正常经营的,双方协商补偿方式。协商方式应以固定的方式来明确,如面积少了那么按实际面积计算,退还*方多收面积的租金;如果影响*方正常经营的,*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方予以退还租金以及对装修、投资进行评估后进行折价补偿;或是*方认为需要继续经营的,那么放弃补偿权利。
4.4 若*方未按照合同及时支付租金或在日常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环保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等)不配合*方工作,*方将根据《 (略) 国有资产出租综合评价试行办法》进行相应扣分并根据扣分结果调整次年租金浮动,评价试行办法详见附件。
*方收款的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 (略)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宁海支行
开户账号:3310 1995 4360 5905 6688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和经营
5.1 *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租赁房屋的使用仅限于商业用途。经营项目范围为【 】,*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及经营范围,*方在经营时产生的噪音、污染等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不得占道经营,经*方函告仍不整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作任何赔偿。
5.2 *方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时,应提前和*方协商,得到*方书面同意认可后方可实施。
5.3*方应当是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的合法经营主体。
5.4*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果改变经营范围包括品牌及项目内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方在接到*方解除通知十日内无条件搬离租赁房屋,*方有权将将已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理。
第六条 租赁押金
6.1 本合同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方应当向*方支付¥ 元(大写: )作为租赁押金。合同终止后,如*方不存在违约或房屋损坏及拖欠租金、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情形的,租赁押金30日内无息退还。
6.2 *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相应扣除*方欠付的租金、违约金、承租期内免租期优惠金额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押金金额不足100%的,*方应在收到*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押金,逾期未补足的,每延期一日,*方应向*方支付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
第七条 进场条件及品牌、装修保证金
7.1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进场交付日定于【 】年【 】月【 】日前。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
7.2 *方提供建筑总平面图、所在楼层建筑平面图、所在楼层水电施工图等一整套竣工图电子稿和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应当于进场交付日前15日提供整套装修图纸,并经*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7.3 交付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移交情况,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如*方未能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完整房产,双方约定的开业时间、免租金装修期及*方需支付的应付款时间也相应顺延。
7.4 *方应当于进场交付日之前付清租金和押金,并与*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确认文件。
7.5 如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方未在第7.1条所述交付日进入该房屋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则本合同交付日即为第7.1条所述日期。
如发生进场交付日顺延的情况,则*方应当在*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房屋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进场日。若*方未能在*方通知的期限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的,则上述*方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本合同进场交付日。合同签订后,经*方催告后7日内(包含第七天),若*方未按要求签订《房屋交付确认书》和缴付相关费用,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7.6 双方特别确认,对未经*方批准的施工行为,*方仍有权要求*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方承担。
第八条 *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
8.1 *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方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方总承包商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方的规定缴纳品牌装修保证金。如*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过程中造成*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及或财产损失,应由*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8.2 如*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
8.3 *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装饰装修的,则*方有权要求*方改正。自*方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方仍未改正的,*方有权进行停水、电等能源强制措施,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方承担,本合同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
第九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9.1 *方出租的该房屋及其所在地物业已委托 浙江亚太 (略) 宁海分公司 负责运营管理。
9.2 自进场交付日起,*方必须与*方委托的物业管理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承担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网络、燃气等费用。
9.3 *方需根据物 (略) 按实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门头招牌、广告和空调室外机
10.1*方必须根据*方的门头招牌统一设置标准和要求,利用所租赁房屋相对应区域自行制作安装,并必须符合相关的政府规定。所有店铺门头招牌的设计方案需经*方和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方除租赁房屋相对应区域的店铺门头外,其余外墙面均无广告发布权,归*方所有统一管理实施。
10.2*方经营所需的空调和制冷等设备室外机,原则上在自身商铺的原设计空调外机位置考虑,如有大型外机,需和*方在现场踏勘同意后方可安装,如在不影响其他商户情况下,就近安排位置协调解决,后期运营过程中遇到其他商户投诉,*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房屋维修
11.1 该租赁房屋因工程重大结构性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方应及时予以维修。日常内部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玻璃等项目)由*方自行负责,公共区 (略) 统一管理和维护维修。
11.2 因*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 因*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方的其他行为导致*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方不负赔偿责任。
11.4对于*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而造成的*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环保和消防责任
12.1自进场交付日后,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2.2 对于设置或通过该房屋的环保和消防设施设备,*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2.3 *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等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按环保要求自行负责该房屋经营活动中的排污和油烟排放净化设施安装验收及费用,按消防要求自行向消防部门报建,取得消防许可证,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更新等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在日常经营中,无条件配合接受政府和*方的各项检查,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12.4 *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2.5 经营期内(包括装修期、工程维修施工期),*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
12.6 *方经营自用的生活、厨余、办公等垃圾桶须放置在*方租赁用房内,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放置在室外公共地方,需向物业提交申请书,再由物业上报*方同意后可放置在指定地点。若未经*方同意,随意将垃圾桶放置在室外公共地方,*方有权自行处理。若发现*方有二次及以上此行为,*方需向*方缴纳保证金后方可取回垃圾桶。
12.7自*方交付房屋之日起,*方为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方自行承担,与*方无关。
十三条 保险
13.1*方应于开业日前购买该租赁房屋相应的保险,并保证租赁期间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
(1)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其完全重置价值;
(2)公众责任险
13.2 *方应自行承担购买前述保险产生的一切费用,并确保上述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方有权随时核查前述保险手续。
13.3无论*方是否购买上述相关保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应由*方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方自行承担。
13.4 *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租赁房屋、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方或*方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 (略) 在该等保险单证所作之赔偿均归*方或*方指定的第三人所有。*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 (略) 支付并归*方所有的保险赔偿金。
第十四条 *方对该房屋的转让
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法定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方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签署后,如*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方足额支付租赁押金,则自*方逾期支付第5个工作日起,*方即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额的违约赔偿金。
15.2双方确认,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因*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则*方有权没收本合同的租赁押金,且不赔偿*方对该房屋的固定装修投入。合同因*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方应当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租赁押金,并以评估价相应赔偿*方对该房屋的固定装修投入。
15.3*方延迟缴纳本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方应当向*方支付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限,*方延迟缴纳本合同租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15日,经过*方书面催告,*方仍不缴纳的,*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直至*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如2个月还未履行,按合同违约处理。*方无需因此而向*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方有权向*方追偿损失。
15.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
15.5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按照本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
15.6*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转租、承包该租赁房屋。如*方违反上述条款,*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租金及各项押金。
15.7若因*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方在承担违约金和*方损失的基础上,*方还需向*方按比例补缴承租期内免租期租金。
15.7.1*方在免租期外违约需缴纳承租期内免租期补缴租金金额=(合同租期-实际承租期)/合同租期×免租期总租金。
15.7.2*方在免租期内违约需按实际使用月份(含装修期)补缴承租期内免租期租金。
承租期内免租期补缴租金金额=实际承租期/合同租期×免租期总租金。
第十六条 该房屋的交还和交还期
16.1 本合同之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之日,*方应当将该房屋交还*方。该日期为本合同租赁房屋交还日。
16.2 双方确认,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租赁房屋交还期内,*方应当按当年租金标准向*方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费用。
16.3 双方确认,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方违约、或因*方违约但*方已履行违约责任的,在交还期满后*方仍未能将该房屋交还*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租金标准的300%向*方支付占用费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直至*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
16.4在*方向*方交还该房屋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房屋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确认书后,*方撤离该房屋后,*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且无需赔偿*方。若发现租户未签署该房屋交还确认书,自行撤离的,*方有权不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合同排他性
本合同无排他性,即承租方和出租方均不得在租赁期内对项目内同类业态及其他商铺的招商、营业提出异议和行为干涉。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双方特别约定,该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导致*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方仍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计算截止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止。
第十九条 通知
19.1*方和*方按以下列明的联系人、地址发送通知并交接书面文件:
*方地址:宁波南部滨海 (略) 39号
收 件 人:宁波 (略)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0574-*
传 真:
*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9.2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9.3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 (略) 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19.4 *方确认,租赁期限内,*方联系人、联系地址与方式以本合同信息为准。租赁的该房屋仅是*方的备用通知地址。 (略) 的通知发布前必须征得*方联系人同意后(包括书面、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可选择将本合同的通知张贴于该房屋的门窗或墙面上。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合同所述“日”或“天”均指日历天。每个日历天为当天的零点至24点。
20.2本合同签署后,如政府部门要求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作出适当调整方予备案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另行签署政府部门要求的格式合同(基本内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以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20.3 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0.4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0.5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6 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 (略) 起诉。
20.7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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