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林业局
关于《 (略) 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略) 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组织起草完成,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 (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 (略) 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0日(政府网上公示之日起)。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意见反馈地址: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2号临高县林业局
邮箱:*@*q.com
联系人:黄李培;联系电话:*。
附件:《 (略) 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临高县林业局
2023年7月13日
(略) 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 (略) 级重要湿地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略) 湿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级重要 (略) 林业局批准的,符合《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DB46/T 448-2017) (略) 省级重要湿地。
第三条 临高县 (略) 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协议保护 (略) 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林业局 (略) 级重要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重要湿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晋升为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标明湿地区界、湿地类型、保护级别、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
第九条 省级重要湿地的撤销、更名、范围调整, (略) 林业局批准。
第十条 县林业 (略) 级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宣教、调查等工作,制定并实施保护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略) (略) 级重要湿地建设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禁 (略) 级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用地单 (略) 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重要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第十六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
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第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级重要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挖沙、采石、采矿、挖塘、烧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捡*鸟卵。
(五)引入外来物种。
(六)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七)破坏景观、自然环境、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八)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重要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第十九条 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湿地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第二十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湿地的修复 (略) 林业局批准。省林业局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 (略) 林业局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自 (略) 级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制定实施补救方案, (略) 林业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林业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开矿、烧荒等活动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二千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恢复的,处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由县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
违反本办法,在红树林湿地内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