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施工图设计合同价 万元。设计费报价含施工图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如需要)、管线改迁设计、专家咨询、图纸评审、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施工单位竣工图的整理及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进行的修改、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设计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等全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全部设计工作,配合各阶段的报批、评审、招标工作以及施工阶段(包括调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的现场配合和服务工作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的费用(“交钥匙工程”)。 (2)施工合同价=建安工程费×(1-建安工程下浮率)。 施工图纸图审后报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的价格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计价依据: 1)执行现行《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略) 工程定额。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实施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有修订或新颁,除强制性标准按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修订或新颁的标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是否执行;执行新标准以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减等事宜,承发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材料价格: 轨道材料(钢轨、道岔、轨枕、扣配件、接头夹板)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19年6月下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若公布新价格以新价格为准。 地材执行发包人下发开工令当月《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相应价格,发包人下发开工令当月《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公布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3)材料调差: 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钢筋、钢结构、水泥、商砼、砂石骨料等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预算编制期价格 5 %时,按以上方式进行价格调整,预算编制期以开工报告下发当月为准。 4)人 (略) 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5)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与原财政评审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下浮;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本项目约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重新组价。 6)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经询价、招标后确定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修改为: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1、施工图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价 万元。设计费报价含施工图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如需要)、管线改迁设计、专家咨询、图纸评审、施工图预算编制、配合施工单位竣工图的整理及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进行的修改、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设计服务、施工期间驻现场及相关的各项后续服务等全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承担全部设计工作,配合各阶段的报批、评审、招标工作以及施工阶段(包括调试运行直至竣工验收)的现场配合和服务工作等为了满足设计需要开展的一切工作的费用(“交钥匙工程”)。 2、施工合同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综合单价以财政评审后的单价为准。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①劳务、材料(部分)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②承包人可以预见的困难和费用;③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3、施工合同价=建安工程费×(1-建安工程下浮率)。 施工图纸图审后编制预算报财政评审,财政评审后的价格为项目结算的依据。 计价依据: 1)执行合同签订时《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略) 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定额无相应子目的可参考合同签订时山东省相关的消耗量定额及相关修订补充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实施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有修订或新颁,除强制性标准按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修订或新颁的标准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是否执行;执行新标准以及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减等事宜,承发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材料价格: 轨道材料(钢轨、道岔、轨枕、扣配件、接头夹板)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最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价目表》价格,材料价格 (略) 财政部门的评审为准。 3)人工 (略) 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略) 财政部门的评审为准。 4)建安工程费中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财政评审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原财政评审中有相似项目的,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材料价和机械费后执行下浮;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本项目约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重新组价。 5)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经询价、招标后确定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4、价格调整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根据约定对其进行调整。 材料价格的调价方法 : 1)、 (略) 场价格波动 (略) 场价格波动值(材料施工期信息价格-材料基准价格)与材料基准价格的比值来确定。 2)、 (略) 场价格波动幅度±5%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略) 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的,调整超过±5%部分的价差,调差部分只计取规费、税金。 3)、材料基准价格按财政评审出具的报告中载明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电子版材料信息价执行。材料施工期信息价格指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电子版的材料信息价。 4)、材料调差: 材料涨价:材料施工期信息价格-材料基准价格*(1+5%) 材料跌价:材料基准价格*(1-5%)-材料施工期信息价格 5)材料价格调整的范围:钢筋、钢轨、钢结构(主要钢构件)、电缆、水泥、商砼、砂石,其他材料不再调整。 备注:钢结构可参考主钢材料价格进行调整(例如钢板、型钢、角钢等)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