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20日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2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晓美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云台路88号3楼304室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1J7448XQ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昕蔚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34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泸市环龙马潭建函〔2023〕3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和关于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1号,占地面积约10000m2, (略) 救灾物资仓库办公用房4F、5F进行功能改造,改造为粮油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约834.84m2,办公用房其他楼层以及救灾物资仓库只涉及装修翻新,不涉及功能改造,新建消防水池(地上64.55m2,地下279m2)和仓库屋顶水箱(有效容积18m3)。项目总投资7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19%。 本项目属于M7452检测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同时,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项目进行审批,同意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仓储/办公用地,根据《 (略)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2022年版)》用地兼容性相关规定要求,仓储/办公用地可30%兼容为科研用地,本项目兼容比例约为8.35%,其兼容比例未突破30%。因此项目用地性质符合用地兼容性等相关规划要求。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三、项目建设中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溶液配制废液以及实验器皿前3次清洗废水经废液收集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验器皿后续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酸碱中和池处理后,同保洁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二道溪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酸雾和有机废气通过通风柜、集气罩等收集后排入总管,经碱液喷淋塔+除湿除雾+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和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废实验手套、谷物破碎颗粒等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纯水制备反渗透膜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废外包装袋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废活性炭、废试剂、废药品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营运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项目运营期环境安全。涉及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本项目废水总量控制指标已纳入二道溪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单独下达。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0.00149t/a。 五、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七、项目建设中若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由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2/20 | |
有效期自 | 2023/12/20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B*K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