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乡(镇)办、政府采购相关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根据《 (略) 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通知》(安财购【2024】2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中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提高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项目由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的10%—20%区间确定为20%,工程项目由 3%—5%区间确定为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4%—6%确定为6%。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