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30号
2024年11月20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 (略) 2024年第二十三批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69号)批准征收土地1.491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略) 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郭辛庄地块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防护绿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 (略) ;南:唐家湾横堤;
西:千里堤;北:佳庆道。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天穆镇集体土地1.2599公顷(18.898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建设用地 | 1.2599 | 18.8985 |
总计 | 1.2599 | 18.898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436.#元/公顷,计549.#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村民住宅、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略) 相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 (略) 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