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招标公告:7.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额的 20 【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 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6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额的 20% 【备注: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并与工程进度款分期按约定比例抵扣)】 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工程量的80%,合同外按工程计量周期完成工程量的6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含尚未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2 | 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1、招标发包的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为招标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为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2、直接发包的工程,主要材料按签订合同当期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签订合同当期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为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施工期间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铝合金门窗、电线和电缆,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平均价以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平均值与预算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价偏差在±5%内不调整,调整超出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清单)和图纸未含项目除外)。 |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1、招标发包的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为招标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当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为经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2、直接发包的工程,主要材料按签订合同当期的《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浦北县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签订合同当期没有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为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施工期间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铝合金门窗、电线和电缆,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平均价以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平均值与预算控制价采用的材料价偏差在±15%内不调整,调整超出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清单)和图纸未含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