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15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3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略)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技改项目 |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29号 | 靖 (略) | 江苏 (略) | 在保持回转窑焚烧处置规模3万吨/年、回转窑系统危废焚烧处置规模不变并严格废物入场控制、焚烧氯、氟配*比例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及其修改方案的前提下,在靖江经济技术开 (略) 现有厂区内,依托现有厂房,对公辅、环保设施等进行适应性改造,在现有回转窑尾部增设废液喷枪,新增部分危废处置类别和小代码(包括:HW02医药废物、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危废),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略)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技改项目。 | 1、你单位须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上门收集、装车、运输、入库暂存、出库转运至下游处置单位;运输路线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严格按照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和行驶时段行驶。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措施同时做好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不得接收不属你单位危废经营许可证处置类别的危险废物。 3、结合本次技改,全面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风险防控措施,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持不变,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等措施、环境管理、清污分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等环境管理具体要求、排放标准须严 (略) 行政审批局《 (略) 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行审批〔2019〕20789号)、 (略) 颁布的新标准执行(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出水池废水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新港园区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待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接入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焚烧炉技术指标有组织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2标准、回转窑焚烧尾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它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VOCs、颗粒物等)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H2S、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颗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H2S、NH3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NMHC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脱硝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及其它环境治理设施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5、结合本次技改,严格落实报告子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6、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7、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照2019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在项目投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或超证排污。 | 纳管接厂.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2月3日-2023年2月9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