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重申廉洁征兵工作的公告
当前,我县2022年秋季征兵工作进入攻坚收尾阶段,县委、县政府和县征兵领导小组领导高度关注,数百名征兵工作人员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劳动。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兵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征兵领域“微腐败”“暗腐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征兵环境,现向我县廉洁征兵监督工作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征兵业务和进展咨询方式
应征青年可通过 (略) 查询本人应征进展情况;群众如有需要咨询的,首先到各乡镇武装部咨询,由乡镇征兵工作人员向县征兵办、 (略) 、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核实情况后进行答复,杜绝敷衍塞责、上交矛盾;如果乡镇无法解答,可直接致电县征兵办,座机电话:0793-*。
二、廉洁征兵监督举报方式
应征青年和群众如发现征兵中存在任何违规违纪线索或廉洁征兵问题,可就近向所在乡镇征兵工作人员反映,征兵工作人员在掌握线索问题基本要素后24小时内向县征兵办如实报告,县征办将迅速安排专人核实处理。
县人武部纪委联合县委纪委监委共同负责监督举报线索问题的处置,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一)县征兵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联系人:严科长;
(二)监督 (略) 邮箱:
*@*q.com;
(三)接受上门咨询、监督和举报。
举报过程中提倡实名举报,坚决杜绝不实举报和诬告。
三、廉洁征兵纪律规定
(一)廉洁征兵责任区分
军地各级党委对本单位廉洁征兵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征兵办公室对自身的廉洁情况负责,办公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对本系统参与征兵工作人员的廉洁情况负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严明征兵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责令整改;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査、政治考核结论。对违反规定的,调离工作岗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对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人当年及翌年征接兵资格。
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曝光。
6.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并严肃追究征兵办公室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追究责任。
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对违反规定的,从严从快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先作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再严肃追究责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倒查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对违反规定的,军队人员由所在单位纪委调查处理,地方人员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并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随意退兵、因管理教育方式不当导致退兵的部队,应当接收但拒不接收退兵的兵役机关,以及问题突出的 (略) ,除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还要倒查追究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责任,并通报曝光。
(三)征兵工作“五条禁令”
1.严禁以权谋私,擅自截留、挪用和私分征集名额;
2.严禁弄虚作假,在报名、体检、政审中填报虚假信息、提供不实证明;
3.严禁吃拿卡要,以任何理由收取应征青年及其家属钱物;
4.严禁暗箱操作,不按规定程序、权限私自定兵;
5.严禁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征兵事务、随意调整兵员去向。
四、违纪违法处罚有关规定
(一)军地工作人员在兵役工作中违法行为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兵役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收受贿赂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二)不实举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五、征兵诈骗和“兵贩子”的识别与防范
征兵期间,征兵诈骗和“兵贩子”四处活动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兵入*名额有限、家长送子女参军心切的心理,以及部分民众对征兵政策、流程不太了解的情况,以部队有熟人、有关系,能开后门等谎言,骗取适龄青年及家长的信任,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比较常见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6种,望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们注意识别和防范:
1.谎称自己在军队的亲戚有权定兵。谎称自己在某部队内有将军或师旅团长等级别的亲戚,以有权定兵和提供兵员指标为幌子,骗取适龄青年和家长的信任,以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索要钱财。
2.谎称有关系可以通过体检和面试。 (略) 或其它部门有关系,以可以帮助应征青年顺利通过体检、面试等为借口,骗取钱财。
3.冒充接兵干部或现役军官敛财。冒充前来接兵的“干部”,以能帮入*青年考军校、或提干为由,让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主动将钱财送给他们。
4.打着当地征兵部门的领导幌子敛财。自称认识当地人武部的领导或其亲戚是武装部领导,能帮应征青年入*的幌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索要钱财。
5.以能调换岗位等为由敛财。谎称在部队有关系,以能够帮助入*青年调换岗位、工作调动为名骗取钱财。
6.组织团伙进行诈骗。组织诈骗团伙,一人当“托儿”,以花言巧语骗取有应征青年及其家长的信任,其他人或冒充人武部干部或充当前来接兵的“干部”,让应征青年及其家长主动将钱财送给他们。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们:
1.所有应征青年必须通过 (略) 网上报名,经过体检、政考“双合格”,参加体检、政考和定兵等程序后方能参军入*。请大家不要相信任何走简易程序,甚至由部队直接带走的谎言!
2.入*信息请通过各级兵役机关发布的信息为准,入*青年手续通过兵役机关正规渠道办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切勿相信涉嫌金钱交易的短信、电话,提高警惕,审慎行事。
3.兵役机关工作人员,不会以任何名义向新兵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请直接拨打当地征兵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4.谨记参军靠素质不靠关系,不要轻信熟人的推荐和介绍,对于一些没有当地武装干部陪同开展家访、面试的“征兵干部”,一定要提高警惕,认真核对当事人的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必要时可与当地人武部进行联系确认。
5.无论是发放优待金、学费补偿、大学生一次性入*奖励等,兵役机关、学校、民政部门都不会要求应征青年及家长到ATM机(自动存取款机)或网上进行双向互动操作。
如有类似要求的,千万不要擅自按照对方要求操作转账,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请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们积极支持配合县征办的工作,严厉打击征兵诈骗行为和“兵贩子”,如有发现问题线索,请及时通过廉洁征兵举报热线或邮箱如实反映,县征办将认真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移交查处。
万年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