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公矿告字〔2024〕1-16号)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出让地热采矿权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河北省献县国营梅庄洼农场地热等16个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 (略) (略) 54号
二、 (略) :
名称: (略) (略)
场所: (略) 运 (略) 与吉林南大道交叉口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略) (略) 北地热采矿权
2、开采矿种:地热
3、出让年限:5年
4、出让收益:起始价*元
5、面积:1.0000Km2
6、地理位置: (略) (略)
7、资源储量:勘查程度预可行性勘查,地热水允许开采量17.*立方米/年,水温约70度,热储层为新近系馆陶组孔隙热储。
8、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产规模不得超过17.*立方米/年,最终生产规模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量为准;所有地热开采井必需安装水温、水位等监测设备;进行地热尾水回灌论证,可回灌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回灌;符合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10、开采标高:-1100.00米至-1902.00米
11、区域坐标:
*,*.06
*,*.06
*,*.06
*,*.06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备营利法人主体资格,且有效存续企业,具备开采所需资金、技术等条件;不接受自然人申请或联合报名;外商投资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2、未列入“信用中国”和“信用河北”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其他不得参与矿业权竞争的情形。
3、竞买人需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元。竞买保证金必须由竞买人银行账户转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17时(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5月31日16时
地点: (略) (略) 三楼开标八室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17时, (略) (略) 三楼开标八室获取本次出让拍卖文件(法人凭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上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2、申请报名起止时间: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28日。
3、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在申请时 (略) (略) 提交书面申请。
4、申请报名需提交资料:采矿权竞买申请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采矿权竞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竞买的,加盖公章)等。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竞买人不得少于一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出让的标的物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竞得人自行处理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占地、修路、架电、取水设施设备(地热井及辅助设备)、环保、安全生产等事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竞得人承担,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处理,与出让方无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出让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出让本采矿权。
(1)拒不签署《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不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3、竞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矿区的采矿权,所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出让单位另行出让该采矿权。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矿科。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在采矿权出让交易过程中存在扰乱正常交易秩序、违约等行为的竞买人,将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1、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成交价缴纳后,每年还需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以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出让收益率标准为:温度<60℃的3.6%,60℃≤温度<90℃的4.2%,温度≥90℃的4.7%。
2、矿业权多目标管理要求:竞得人需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要求自觉接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动态管理。
3、在出让过程中,公告事项如有变更,将在自然资 (略) 站、河北省自 (略) 站、 (略) 自然资源 (略) (略) (略) 发布变更公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修改、补充出让文件的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出让文件相矛盾时,以后者为准。有意竞买者可以自行到现场踏勘或与属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不统一安排现场踏勘。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采矿权拍卖出让交易竞买须知》。
4、保证金退还:竞得人交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凭出让合同和交款 (略) (略) 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联系方式:
(略) (略) (业务咨询):0317-*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异议处理):0317-*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踏勘):0317-*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