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
3.4供应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改造、维修)C级及以上资质(旧)或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 (略) 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新)
变更为:
3.4供应商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改造、维修)C级及以上资质(旧)或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B及以上、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 (略) 道、杂物电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