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圳机场10台纯电动货物牵引车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241EA* | ||
项目地址: | 深圳机场指定地点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计划采购10台纯电动货物牵引车,最大牵引力≥25KN。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 ||
公告名称: | 深圳机场10台纯电动货物牵引车采购项目 | ||
公告发布媒体 | (略) ,中 (略) | ||
公告信息: | 详见附件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交货期(天): | 45 | ||
交货期说明: | 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及调试工作。 | ||
招标/采购范围: | 本项目计划采购10台纯电动货物牵引车,最大牵引力≥25KN。技术参数详见“第五章 技术需求”。 | ||
资格条件: | 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为拟投车辆的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证明材料:若为制造商,提供制造商声明;若为销售代理商,提供拟投纯电动货物牵引车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且如同一品牌制造商和授权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的仅接受制造商的投标)。 3.投标人拟投同型号纯电动货物牵引车必须具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公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证明文件:须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该检验机构的截图(若未提供截图,则默认以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或其制造商近年来具有不少于1个同类有效业绩,投标人及制造商之间的合同不算作有效业绩,有效业绩指(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内容:1台及以上拟投同型号纯电动货物牵引车销售业绩。 (3)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等证明文件,合同中需清晰的反映合同双方、合同签订时间、品牌、型号、销售数量(若合同中无法体现以上内容的,可以补充提供显示货物名称型号的结算发票等证明文件),如合同关键页无法体现以上内容,可提供业主证明做辅助证明,业主证明除上述内容还需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业主章,以上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 5.投标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被列入深 (略) 采购失信供应商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若未提供截图,则默认以评标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 ||
联系人: | 苏晓晗 | ||
联系电话: | 0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