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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编码及子项名称 | 主项编码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别 | (略) 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特定情形下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批 | ***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 十 * 条第 * 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略)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 (略) 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 * 级、 * 级保护古树和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2.《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 * 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迁移 * 级、 * 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迁移 * 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林业、 (略) (略) 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 (略) 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 (略) 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 (略) 市( * 年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将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 * 级、 * 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下放至县; 2. (略) 市(饶府字〔 * 〕 * 号)将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 * 级、 * 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下放至 (略) 。 |
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 * 级保护古树迁移审核(核报同级政府)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2.《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 * 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迁移 * 级、 * 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 * )迁移 * 级保护古树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林业、 (略) (略) 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 (略) 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 (略) 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 (略) 市( * 年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将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 * 级、 * 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下放至县。 2. (略) 市(饶府字〔 * 〕 * 号)将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 * 级、 * 级古树和名木的审核下放至 (略)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略) )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 (略) 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 * 十 * 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 (略) 省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 (略) 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 (略) 风景 (略) (略)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经 * 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略) 门批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 (略) 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5.《 (略) 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赣办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农村居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 (略) 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 * 十 * 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 (略) 省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 (略) 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 (略) 风景 (略) (略)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经 * 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略) 门批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 (略) 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5.《 (略) 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赣办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森林法》第 * 条第 * 款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条以外的情形) | *** Y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 (略) 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第 * 十 * 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 (略) 省 (略)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条: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 (略) 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 (略) 风景 (略) (略) 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经 * 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略) 门批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 (略) 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5.《 (略) 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赣办字〔 * 〕 * 号)第 * 条: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 *** 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面积 * 公顷以下)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 * 条: (略) (略)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 (略) 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略) 有权和使用权。 2.《 (略) 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 * 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 (略) 门批准。 (略) 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 (略) 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 * 条: (略) 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 (略) 审核或者审批:( * )面积 *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核或者审批;( * )面积 * 公顷以上 *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略) 门审核或者审批;( * )面积 * 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 (略) 门审核或者审批。 | 1.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将面积 * 公顷以上 * 公顷以下的森林资源转让审批下放至县。 2. (略) 市(吉府发〔 * 〕9号)将面积 * 公顷以上 * 公顷以下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审批下放至县。 |
湿地征占用审批 | *** (略) 市规划区内湿地占用的审批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重要湿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得省 (略) 门的同意, (略) 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略) 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禁止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征得同 (略) 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略) 省人民代 (略) (略) 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第 * 条第 * 款: (略) 区湿地的,应当征得同 (略) 门的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略) 区的重要湿地,应当征得省 (略) 门的同意, (略) 环境影响评价,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略) 区湿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专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 1.重要湿地征占用 (略) 使。 2.城市规划区内湿地占用的审批由市、县按 (略) 使。 |
草地征占用审批 | *** 临时占用草地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条第 * 款: (略) 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 * 十 * 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 * 十条第 * 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审核同意。第 * 十 * 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略) 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 )科研、试验、 (略) ;( *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 * 年第3号修改)第 * 条第 * 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征用、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第 * 条第 * 款: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第 * 条第 * 款: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使用草原超过 * 十公顷的,由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批;( * )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 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地的审批和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超过 * 十公顷草地的 (略) 使。 2.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草地的审批和临时占用草地 (略) 使。 |
草地征占用审批 | *** 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草地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条第 * 款: (略) 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 * 十 * 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 * 十条第 * 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审核同意。第 * 十 * 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略) 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 )科研、试验、 (略) ;( *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公布, (略) 令 * 年第3号修改)第 * 条第 * 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征用、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第 * 条第 * 款: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第 * 条第 * 款: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使用草原超过 * 十公顷的,由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批;( * )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 * 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地的审批和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超过 * 十公顷草地的 (略) 使。 2.在草地上修建直接为草地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草地的审批和临时占用草地 (略) 使。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及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条第 * 款: (略) 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 * 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第 * 十 * 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在草地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及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 在草地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条第 * 款: (略) 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 * 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 (略) (略) 门批准。第 * 十 * 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许可 | *** 省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略) 制定。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第 * 十条: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 (略) 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 (略) 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 (略) 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条第 * 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1.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将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的出售、利用和人工繁育审批权限下放至县; 2. (略) 市(饶府字〔 * 〕 * 号)将此项权力下放至 (略) 。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许可 | *** 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略) 制定。 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第 * 十条: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 (略) 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 (略) 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 (略) 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条第 * 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狩猎证、猎捕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1.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将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的出售、利用和人工繁育审批权限下放至县; 2. (略) 市(饶府字〔 * 〕 * 号)将此项权力下放至 (略) 。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第 * 十条: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 (略) 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 (略) 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 (略) 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条第 * 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 | 跨设区市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略) 使;其余 (略) 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第 * 十条: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 (略) 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 (略) 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 (略) 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条第 * 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 | 1.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由市、县行使。 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略) 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第 * 十条: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 )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需 (略) 政区域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需要在本设区 (略) 政区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 * ) (略) 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必须 (略)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申请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 (略) 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本办法规定保护的 (略) 分级许可制度。开展人工繁育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条第 * 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宣传教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 | 1.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由市、县行使。 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 生野生动物及其制 (略) 使。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 *** 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审核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由市、县所属的风景名胜 (略) 使。 |
对在风景 (略) 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核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风景名胜区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在风景 (略) 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门批准:(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 (略) 省 * 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在 * 清山风景 (略) 下列活动,应当征求 * 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略) (略) 门批准:( * )设置、张贴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拍摄电影电视;(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 (略) 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 * 条:在龙虎山和龟峰风 (略) 下列活动,应当经龙虎山管委会或者龟峰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门批准:(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除本条例 (略) 列行为外的其他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由市、县所属的风景名胜 (略) 使。 |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 ***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批准。 | 由市、县所属的地方级自然保护 (略) 使。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 ***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 *** Y | 省,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由省、市、县所属的自然保护 (略) 使。 |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批准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年6月 (略) 批准, * 年7 (略) 发布)第十 * 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 * 管理。 (略) 或省、自治区、直辖 (略) 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2.《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 * 〕 * 号) (略) 政许可事项下放至 (略) (略) 门; 3.《江 (略) 关于变更“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的通知》(赣林办发﹝ * 号)将“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为“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4.《 (略) 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 (略) 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 * 〕1号)已将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赋予给省直管县(市)。 | (略) 市(洪府发〔 * 〕 * 号)、 (略) 市( * 年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略) 市(余府发〔 * 〕 * 号)、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宜府发〔 * 〕2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下放至县。 |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林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普通)核发 | *** Y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第 * 十 * 条第 * 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 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2.《 (略) 省林木种子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核发; (略) 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 (略) 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 * 十 * 条第 * 款: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及既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又生产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企业,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核,报省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略) 门负责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市、县负责核发除此之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2.《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 * 〕 * 号) (略) 政许可事项下放至 (略) (略) 门。 3.《 (略) 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 (略) 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 * 〕1号)已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的审批权限赋予给省直管县(市)。 | (略) 市(洪府发〔 * 〕 * 号)、 * 江市( * 府发〔 * 〕7号)、 (略) 市( * 年 (略) 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略) 市(余府发〔 * 〕 * 号)、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宜府发〔 * 〕2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 (略) 市(吉府办字〔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下放至县。 |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非跨县)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 ) (略) 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 (略) 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 (略) (略) 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 (略) 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 * 级地方人 (略) (略) 门负责受理申请。 |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特殊野外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 对特殊野外用火的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森林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 * 十 * 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2.《 (略)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 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 * 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 (略) (略) 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 * 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 (略) ,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 * 〕 * 号) (略) 政许可事项下放 (略) (略) 门。 |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特殊野外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 需要进入森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森林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 * 十 * 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2.《 (略)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 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 * 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 (略) (略) 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 * 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 (略) ,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 * 〕 * 号) (略) 政许可事项下放 (略) (略) 门。 |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对特殊野外用火的批准核报县政府) |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森林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 (略) 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第 * 十 * 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2.《 (略)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 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 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 )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 * 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 (略)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 (略) (略) 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 * 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 (略) ,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3.《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 * 〕 * 号) (略) 政许可事项下放 (略) (略) 门。 | |
防火期内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 | ***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草原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十 * 条第 * 款: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 * 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 * 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略) 会公布,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 * 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 (略) 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颁发的 (略) 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防火期内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 | *** 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的审批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草原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十 * 条第 * 款: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 * 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 * 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略) 会公布,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 * 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 (略) 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颁发的 (略) 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防火期内 (略) 相关活动的审批 | *** (略) 证核发 | *** Y | 县 | 行政许可 | (略) | 《草原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十 * 条第 * 款: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第 * 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 * 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略) 会公布,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 * 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 (略) 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颁发的 (略) 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实施,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 * 条: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 (略) (略) 门、 (略) 门制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 * 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条: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 (略)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 (略) 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略) 分)》( (略) 令第4号发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略)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4.《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 * 条: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依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已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可以凭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5.“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已通过赣府发〔 * 〕 * 号)下放至市、县级。 | ||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核发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实施,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十 * 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 (略) 、 (略)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 * 条: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 (略)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 (略) 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略) 分)》( (略) 令第4号发布, (略) 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 (略) 理通知单》。第十 * 条 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 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略) 属 (略) 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4.《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 * 条:林业防治机构 (略) 、种子园、 (略) 等繁育单位应施检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发给《 (略) 理通知单》,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 (略) 理通知单》 (略) (略) 理。 5.《 (略) 省植物检疫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季节,对 (略) 、 (略) 、苗圃、林场、 (略) (略)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不得扩散。?已经实施产地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不再收取植物检疫费。第 * 十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略) 在地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扩大试验和推广。农业、 (略) (略) 门和作 (略) 门在审定推广农、林植物品种前,必须事先征求省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4.《江 (略) 关于进 * 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发﹝ * 号) * 、省林业厅审批权限:跨设区市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 *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略) 门审批权限:1、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且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 *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2、县域内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上 *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省直管县(市) (略) 门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 (略) 门的 (略) 。 * 、县(市、区) (略) 门审批权限: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 5.《 (略) 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 (略) 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 * 〕1号)已将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 *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赋予给省直管县(市)。 | 1. (略) 市(宜府发〔 * 〕2号)、 (略) 市(吉府发〔 * 〕9号)将临时占用 * 般林地2- * 公顷权限下放至县(不含跨市、县)。 2.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赣市府发〔 * 〕 * 号、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抚府发〔 * 〕 * 号)将临时占用 * 般林地2- * 公顷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 * 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下放至县(不含跨市、县)。 3.县含省直管县(市)。 |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 | 市,县 | 行政许可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 (略) 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 )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 )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4.《江 (略) 关于进 * 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发﹝ * 号): *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略) 门审批权限 3、国有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省直管县(市) (略) 门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 (略) 门的 (略) 。 * 、县(市、区) (略) 门审批权限 2、除国有经营单位外其他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 5.《 (略) 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 (略) 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 * 〕1号):将国有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赋予给省直管县(市)。 | 1. * 江市( * 府发〔 * 〕7号)、 (略) 市(余府发〔 * 〕 * 号)、 (略) 市(赣市府发〔 * 〕 * 号、赣市府发〔 * 〕 * 号)、 (略) 市(宜府发〔 * 〕2号)、 (略) 市(饶府字〔 * 〕 * 号)、 (略) 市(抚府发〔 * 〕8号)将“国有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权限下放至县。 2.赣直管〔 * 〕1号文将“国有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权限赋予省直管县(市)。 |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 | 省,市,县 | 行政给付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 (略) 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
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 生态公益林补偿 | *** Y | 县 | 行政给付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 (略) 生态效益补偿。第 * 十 * 条: (略) 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 (略) 规定。第 * 十 * 条第 * 款: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2.《 (略)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 生 (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 号)第 * 条林业改革发展 (略) (略) 共同管理。 (略) 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 (略) 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和绩效管理; (略) 负责相关规划编制, (略) 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 (略) 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第 * 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4.《 (略) 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 * 〕4号)第 * 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 (略) 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略) 门负 (略) 门分配及下达补助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补助资金发放; (略) 门负责相关规划(方案)编制, (略) 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任务的实施, (略) 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绩效管理和协助完善补助资金发放。 5.《 (略) 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资环〔 * 〕2号)第 * 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 (略) (略) 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略) 门负 (略) 门申请年度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和绩效管理; (略) 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 (略) 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项目(任务)的实施, (略) 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 |
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 Y | 县 | 行政给付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 (略) 生态效益补偿。第 * 十 * 条: (略) 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 (略) 规定。第 * 十 * 条第 * 款: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2.《 (略)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正)第 * 十 * 条 生 (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3.《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 号)第 * 条林业改革发展 (略) (略) 共同管理。 (略) 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 (略) 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和绩效管理; (略) 负责相关规划编制, (略) 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 (略) 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第 * 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4.《 (略) 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 * 〕4号)第 * 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 (略) 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略) 门负 (略) 门分配及下达补助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补助资金发放; (略) 门负责相关规划(方案)编制, (略) 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任务的实施, (略) 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绩效管理和协助完善补助资金发放。 5.《 (略) 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资环〔 * 〕2号)第 * 条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 (略) (略) 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略) 门负 (略) 门申请年度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 (略) 监督和绩效管理; (略) 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 (略) 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项目(任务)的实施, (略) 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 |
对古树名木死亡的确认 | *** | 县 | 行政确认 | (略)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 * 条第 * 款: (略) 属地保护管理。第 * 十 * 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 (略) (略) 门。林业、 (略) (略) 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 (略) 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任何单位和个 (略) 理未经林业、 (略) (略) 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
古树名木保护级别鉴定(核报县政府) | *** | 县 | 行政确认 | (略) | 《 (略)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略) (略) 门,在对古树和 (略) 普查时,应当按照鉴定规范对古树保护级 (略) 鉴定,鉴定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经鉴定属于名木和 * 级保护古树的,应当报省和设区的市人 (略) 备案;属于 * 级保护古树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 (略) 备案。 | ||
(略) 评等定级及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 草地评等定级 | *** Y | 省,市,县 | 行政确认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略) 评等定级。 2.《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十条:县级人 (略) (略) 门应 (略) 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 (略) (略) 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 (略) 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 (略) 前 * 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草畜平衡核 (略) * 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 * 日内向县级人 (略) (略) 门申请复核 * 次,县级人 (略) (略) 门应当在 *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1.草地载畜量的 (略) 使; 2. (略) 评等定级由省、市、县行使。 |
(略) 评等定级及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 草地载畜量的核定 | *** Y | 县 | 行政确认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略) 评等定级。 2.《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公布)第十条:县级人 (略) (略) 门应 (略) 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 (略) (略) 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 (略) 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 (略) 前 * 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草畜平衡核 (略) * 次。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 * 日内向县级人 (略) (略) 门申请复核 * 次,县级人 (略) (略) 门应当在 *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1.草地载畜量的 (略) 使; 2. (略) 评等定级由省、市、县行使。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 | 省,市,县 | 行政确认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会同生态环境、自 (略) 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认定。认定 (略) 生 (略) (略) 门制定。 | ||
对及时报告有害生物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 省,市,县 | 行政奖励 | (略) | 《 (略)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电话。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 (略) 门。当地人民政府或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要求林业防治机构按照 (略) 采样、鉴定。经鉴定,属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当地人民政府或 (略) 门应当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 ||
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 (略) (略) 举报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奖励 | *** | 省,市,县 | 行政奖励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 条: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 (略) 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 * 号发布)第十 * 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 (略) (略) 举报或者投诉。 (略) 门应当公布举报、投 (略) 址,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略) 门对举报或者投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 (略) 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 (略) 门处理。 | ||
(略) 为举报奖励 | *** | 省,市,县 | 行政奖励 | (略) | 《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略) 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 〕 * 号)第 * 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食 (略) 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 (略) 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 (略) 后,予以相应 (略) 为。第 * 条: (略) 称食 (略) (略) 监管、农业农村、海关、林业、粮食、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各 (略) 成员单位。第 * 条:举报下列食 (略) 为之 * ,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 * )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第( * )项: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第( * )项: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第(十)项: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略) 为的。第十 * 条: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 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 )属于 * 级举报奖励的, * 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 元的,给予 * 元奖励。属于 * 级举报奖励的, * 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 元的,给予 * 元奖励。属于 * 级举报奖励的, * 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 元的,给予 * 元奖励。( * ) (略) 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经查证属实,可视情形给予 *** 元奖励。( * )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第十 * 条:符合下列情形之 *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 * 万元:( * )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 )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 )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 (略) 会危害或者可 (略) 会危害的;( * )其他省级以上食 (略) 门认定 (略) 会影响的举报。 | ||
对单位和个人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产品的植物检疫材料的备案 | *** | 市,县 | (略) 政权力-备案 | (略) | 《 (略) 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公布,第 * 号修改)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 (略) 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之日起 * 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备案。 | ||
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检疫登记 | *** | 市,县 | (略) 政权力-备案 | (略) | 《 (略) 省植物检疫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发布,第 * 号修改)第 * 条:各级植物检 (略) 政区域内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略) 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等种子生产经营事项的备案 | *** | 县 | (略) 政权力-备案 | (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 (略) 门备案。 2.《 (略) 省林木种子条例》第 * 十 * 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备案。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十 * 条第 * 款:……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书面委托后十 * 日内,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备案。 |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 | 省,市,县 | (略) 政权力-备案 |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 (略) 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 (略) 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 (略) 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 (略) 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修筑设施的备案 | *** | 省,市,县 | (略) 政权力-备案 | (略)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略) 办法》(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十 * 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居民,在遵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的,应当在修 (略) 在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略) 不再审批。 | 由省、市、县所属的国家级自然保护 (略) 使。 | |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审批 | *** | 省,市,县 | (略) 政权力-其他 | (略) | 《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 由省、市、县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湿地公 (略) 使。 | |
责令林产品生产者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林产品采取补救、 (略) 理、销毁等措施 | *** | 省,市,县 | (略) 政权力-其他 | (略) | 《 (略) 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实施监督抽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抽取样品,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凡经上 (略) 门监督抽查林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 个月内,下 (略) 门对该被抽查人的该种林产品 (略) 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林产品,责令林产品生产者采取补救、 (略) 理、销毁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