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一个标段的招标文件
递交时间:2022-10-17 14:4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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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51,604,610元 |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凉山彝族自治州 (略) 新院区建设项目(一期) 施工一个标段补遗书(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1、本次招标涉及招标范围的地方统一调整为: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15其他修改为: 1.关于严厉打击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1]) 1210号,在全省严格执行“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任何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一旦查实,在全省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将受到制约;2.投标报价与结算的其他要求:由 (略) 场行情和自身情况自行报价,并不得超过给定的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为清单报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财评预算控制价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最高限价比例下浮为准。 各投标单位须知现招标文件取得工程量清单内部任何分布分项单价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投标人应认真理解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充分评估各种风险,最终招标控制限价以财评预算控制价为准,所有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并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财评预算控制价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以外新增工程内容清单外内容材料采用四川省住房和城 (略) 站四川省工程 (略) 凉山州材料信息价格进行确定,其 (略) 、 (略) 、 (略) 。若四川省工程 (略) ,未收纳双方共同询价决定。 中标价(中标通知书)=财评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最高限价 (若财评预算控制价在发中标通知书时尚未完成,中标价将暂以中标人的中标报价载明,并在财评预算控制价完成后自动以本条计算金额代替。) 合同签约价=财评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最高限价。 (若财评预算控制价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完成,合同签约价将暂以中标人的中标报价签订,并在财评预算控制价完成后自动以本条计算金额代替。) 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按招标人施工各分部分项合同单价、实际施工工程量、造价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工程结算最终价款以财政审计结算价款为准。其中, 施工各分部分项合同单价=财评预算控制价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最高限价,规费按企业规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调整;暂估价、暂列金按实计算;增量、增项、人工费、材料费调整等按规定进行。 注:投标人投标报价总金额/投标最高限价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招标文件与本条不符合的,以本条为准) 3.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当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对应内容不一致时,以补遗书为准。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1 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 *.81 元,修改为: 7.3.1 履约担保:投标最高限价*.43 元。工程量清单以新上传的为准。 3、(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原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2)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六、合同文件添加: 招标文件及附件; 发包人及项管单位颁发的所有管理制度、办法、文件及实施准则等; (4)七、承诺 项管单位承诺按照《凉山彝族自治州 (略) 新院区(一期)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行使项目管理的权力与义务。 发包人、项管单位和承包人确认项管单位依据《凉山彝族自治州 (略) 新院区(一期)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本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发包人权利与义务,项目由项管单位作为五方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1.2.6项管单位:按照发包人委托行使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本项目项管单位指:开元数智 (略) 。 项管单位代表:是指由项管单位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项管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管单位权利的人。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需要 (略) 以及场地内施工用道,并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整修维护,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格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 (略) 与场 (略) 的交界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略)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工程量计算偏差超出以下约定范围时可调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士15% (不含土15%) 的允许调整超出部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项管单位、承包人的监督与管理,(2)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核与确认 项管单位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项管单位对项管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方案向发包人做出处置申请;(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审核;(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审核;(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核;(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项管单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8)其他书面授权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5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字纸和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项管单位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b.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 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项管单位(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 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c.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 退场并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的违约金。 d.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 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同意。 e.开工日期前3天负责开通施工场地 (略) 的通道等,其场 (略) 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 的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施工现场的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做好施工期间的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不允许在施 (略) 上搅拌砼及砂浆。 g.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h.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地点搭设满足供发包人、项管单位及监理人使用的办公用房、会议 室及配套办公设备、家具家电等,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项费用。若因现场管 理需要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临时设施费中。 i.每月25日前向项管单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j.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 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k.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相关制度,服从发包人、项管单位及监理管理的规定,如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项管单位、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项管单位、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报 销应由发包人、项管单位、监理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 准宴请及娱乐活动等。 l.施工过程中的降排水、生活施工污水等一切污水废水,严禁排入项目周边河道中。 m.本项目存在不定期的项目迎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n.关于施工总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1.三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协商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以及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关键性工作范围:梁、板、柱等部位。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工程主体以及关键性工作以外的内容,分包的工作内容应提前报发包人、项管单位审核并同意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可对本项目专项设计进行分包及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施工进行分包,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工作实施前,将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专业能力等相关资料情况报监理、项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并认可。禁止违法转包与分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承包人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 (略)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总额的10%((扣除招标暂定部分);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解除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履约担保。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款内。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2.1承包人 (略) 政府有关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人、项管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 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1.2.2监理人将每月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和风险评估并针对考核结果对承包人进行奖罚,对于考核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整改。 6.1.2.3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同时满足发包人、项管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中要求。 6.1.2.4按《 (略) 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1]622号文件)等文件要求,承包 人应在施工现场建设“智慧工地”远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智慧工地” 远程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情况纳入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作为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条件之一。 承包人根据工地规模及实际情况,在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刷卡门口、工地制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安装摄像头,摄像头数 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摄像头安装数量及具体位置确定后报发包人、项管单位、监理人备案。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竣工验收移交及应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前,清运所有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达到验收标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 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执行。 6.1.8事故处理 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负担相应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外,发包人将 要求承包人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如下: a.每重伤1人,违约金为*元; b.每死亡1人,违约金为*元。 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要求落实,在各级检查中被批评或通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元/次的违约金。 工程承包人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通知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发包人有权根 据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5千元-*元/次的违约金。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2承包人的安全 6.1.9.2.1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监理人和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 (略) 、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7天内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监理人批准或施工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监理人有权下达停工令,停工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元/天支付违约金。 6.1.9.2.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必须遵照公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1.9.2.3承包人 (略) 政府有关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人、项管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2环境保护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合同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承包人 (略) 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防尘、渣土外运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相关费用不再另计。如果承包人因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须全过程参与各类专项方案评审。承包人应于开工日的五个工作日以前,向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人递交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 作为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实施方案。同时承包人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实施,上述方案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人和项管单位确认后,承包人按照备案或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各类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 发包人、项管单位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承包人应具备进场施工的一切相关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略) 资料的告知期限:承包人进场后7日内。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人)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人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项管单位。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项管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 (略) 出现失误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有效的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零点*计算逾期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7级及以上地震; (2)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涝水灾及台风; (3)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因环保原因发布的施工暂停通知(注:发包人不就工期延误另做费用和利润补偿)。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2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设备采购前28天。承包人对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基准价的未计价材料,在采购前28天编制汇总并报送项管单位,由项管单位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和承包人认质核价,由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询价报告,由发包人完成审批后实施。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发包人、项管单位确定的规格技术要求并满足设计规范, 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发包人、项管单位确定列明的条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要求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或项管单位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项管单位、监理人、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总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会议室,同时应为发包人提供满足基本需要的办公设施及设备。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计。。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满足实验为前提,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满足实验为前提,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实验为前提,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3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承包人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完成实体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合第三方检 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9.3.4对特殊材料如苗木、装饰材料、专用设备的特殊检验约定:进场后须经发包人、项管单位、设计人、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规格、型号、参数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无条件调离施工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工程所发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均需经监理人及项管单位报发包人同意后方能实施,其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材料价差(材料用量以承包人中标单价分析表为准,但不得高于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若高于定额用量,则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执行),材料价差按凉山州 《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价差调整,没有 (略) 场价价差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造价咨询单位按以下文件重新组价,并按10.4.1(7)目约定比例进行下浮确定变更单价(认质核价材料价格不下浮): 执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方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 执行的计价定额: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缺项,其他行业定额有相应项的,可采用其他行业定额。其他行业定额的优先顺序: ①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及对应的编制办法; ②其他相关行业定额及其配套文件。 (4)变更项目新增材料价格按以下原则执行: 本工程材料价格均执行不含税材料价。 新增材料价格为可调价材料的,材料基准期价格执行2022年第11期(2022年10月份)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调差按本专用条款11条执行; ③新增材料价格为不可调价材料的,若新增材料有信息价,执行施工当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施工周期若跨月,按各月材料用量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④新增材料价格为不可调价材料且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在承包人采购前由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认质核价; ⑤如询价材料为含税价格的,根据材料分类按政策文件规定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⑥材料信息价的确定原则:按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中“ (略) 场综合价”执行,“ (略) 场综合价”缺项的,按凉山州“不含税信息价”执行。以上均没有的, (略) “不含税信息价”执行。以上价格如是区间价的,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⑦按合同约定让浮比例进行调整;若合同无让浮比例时,按投标让浮比例同比例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个工作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 第11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可调材料品种、基准价及风险幅度约定如下表, (略) 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按11.1.1-11.1.3条款进行调整。
除本条款约定可调整的材料品种外,本工程其余材 (略) 场波动调整。 11.1.1可调价材料用量的确定: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分析的材料耗量确定,但不得超过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所分析出来的材料消耗量。 11.1.2可调材料的施工期价格(施工当期信息价):以施工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准(施工当期信息价说明示例:2022年10月施工的施工当期信息价以2022年11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表为准);当施工期凉山州、 (略)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中没有可调材料的价格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价格执行,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 11.1.3材料单价价差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1)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材料价格应调增。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材料价格应调减。计算公式如下: 可调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信息价 - 基准价×(1+风险幅度值) 可调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幅度值)- 施工当期信息价 (2)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材料价格应调减。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材料价格应调增。计算公式如下: 可调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信息价 -投标报价×(1+风险幅度值) 可调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1-风险幅度值) -施工当期信息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可调整范围之外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报价中已包含,不单独计费。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11条执行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扣除暂定部分的15%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且开工令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随工程进度在计量和支付中同比例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川建建发〔2016〕531号文规定,不提供预付款担保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费用定额、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向项管单位、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监理人和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人、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发包人、项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每月按当月完成工程总量的85%支付,每月25日报送当月完成工程总量,于次月5日前完成审核,支付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量的90%;在财政审计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计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且承包人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后无息全额退还(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按照发包人和监理人、项管单位要求的格式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2.4.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项管单位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项管单位、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工作日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审查报告后28个工作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发包人付款流程提交相关付款证单、等额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合法建安发票,项管单位在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付款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民工工资支付 《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凉山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凉州府办〔2019〕1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若发包人按月支付月计量审批金额的15%(农民工资)不足,承包人负责将不足部分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承包人基本账户、承包人在当地开立的本项目专用账户或由承包人在当地设立(独资或承包人独资的关联单位共同出资)并授权、具有本项目组织管理实施和工程款收取并留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12.6支付承包人工程建设费之前,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按一般纳税计税方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合法入账票据,发包人有权拒绝对承包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支付,且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从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办理前,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办理初步移交手续。初步移交并不免除承包人竣工移交的责任,即使完成初步移交或者应发包人要求提前投入运行,若因功能或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等建设质量问题未有效整改,致使不能及时实施竣工验收或竣工移交管理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参照工期延期约定处理。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2套(其中1套为原件)。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①结算资料包括:竣工结算书(含GCFX格式电子版)、结算相关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需要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②结算申请单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审计合同规定。具体结算审计规定如下: ①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签署后,方可按报告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 ②竣工结算以竣工图、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开始结算审计。承包人送审资料应完整,办理手续齐全,若承包人延迟提交结算审计资料、或提交的审计资料不完整,导致的工程款拖欠、结算审计报告延迟,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拖欠材料款、拖欠民工工资等理由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不得向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诉。 ④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且双方财务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提交发票和质量保证金等完整资料后20天内完成竣工付款。竣工付款应扣除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已支付款项及其他款项等。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本专用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规定处理 14.3 竣工结算审计时间:发包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计结算。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8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20天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总价的3%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也可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保险单)形式组合提交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2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项管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含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其他违约责任: 1、违反通用合同条款,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应继续整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外,承包人应支付*元/次的违约金。 3、违反通用合同条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 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因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或因农民工工资原因造成围堵、闹事等事件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支付*元~*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逐次增加违约金金额,同时可视事件严重程度将承包人拖欠 农民工工资情况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将承包人纳入失信单位等一切处理措施。若发包人在 任何情况下垫付了民工工资或保险、赔偿等费用,则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双倍返还,并可直接从承包人应得的合同款项中扣除。 6、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7、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指令。如因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须向发包人支付2 万元~*元/次的违约金。 8、承包人应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城乡综合环境治理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治理不力,受到各级领导、政府部门或媒体口头或书面批评的,须向发包人支付*元~*元/次的违约金。 9、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不重视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未建立项目经理亲自抓、项目总工负总责、专业资料员具体管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未将项目资料员名单上报发包人档案部门备案,或未经发包人批准随意变更资料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同时要求承包人 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 10、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的归档移交工作的,应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进支付违约金: ①延期不超过15天,支付人民币*元/天的违约金; ②延期超过15天,超过部分支付人民币*元/天的违约金。 11、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②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12、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3、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下发的任务委托书,或者接受发包人下发的任务委托书后不履行、延迟履行,上述行为将被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形,处以不少于*元/次的违约金或直接没收承包人履约担保并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发包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任何责任。 (14)承包人违反发包人的管理制度,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视违约情形,要求承包人支付不少于10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担保(若有)并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发包人不承 担解除合同的任何责任。 (15)承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除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 1)一般质量缺陷(*元 2)较大质量缺陷(*元乏直接经济损失<*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违约金为*元~*元/次; 3)严重质量缺陷(*元≤直接经济损失<*元),违约金为*元~*元/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习*元)及以上事故,违约金为该立项段工程造价0.2%~2%/次。 (1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承包人自担费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立项 段工程建设费签约合同价暂定金额0.2%~0.4%支付违约金,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7)在施工过程中有简化作业程序或未按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的作业行为,承包人按*~*/次支付违约金。 (18)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承包人按*~*/次支付违约金。 (1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承包人按*~*支付违约金。 (20)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或质量 事故未经建设单位允许擅自向媒体、社会透露的,承包人按*~5 万/次支付违约金。 (21)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4 小时内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若不按时或不委派专人维修处理的,承包人按*~*/次支付违约金,且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 (2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方案,或者方案未审核就开始施工的,承包人按*~*/次支付违约金。 (23)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开工条件审查擅自动工的,承包人按*~5 万支付违约金。 (24)对首次施工的分项工程、重难点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实行样 板工程验收制度,未按要求执行的,承包人按*~*支付违约金。 (25)对于发包人就本项目有关问题的发函、工作联系单及文件等如要 求回复者,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回复,否则视为未完成,承包人按*~*元/项支付违约金,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不良社 会影响的,承包人按*元~*元/项支付违约金。 (26)对监理人下发的书面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整改回复不及时,承包人按1~*元/次支付违约金,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 响的,承包人按*元~*元/次支付违约金。 (27)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因质量问题被质安站下达《建设工程整改通 知书》的,承包人按*元/次支付违约金;被质安站约谈的,承包人按*元/次支付违约金;受到质安站通报批评的,承包人按*元/次支付违约金。 (28)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如承包人弄虚作假被审计单位发现并认定 (略) 造成影响的,视承包人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按立项段签约合同价的1%o~5%支付违约金。 (29)注:其它与质量有关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发 包人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处理,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接受。 以上违约金、罚款等,发包人可在应付款项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上述违约通知文件由发包人签发,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监理人签发,承包人签收后生效。若承包人拒绝签收,发包人将以邮递的 方式通知承包人,投递日期即为罚款、违约通知文件的生效日期。 双方约定承包人接收此类文件的有效方式:
(3)若以项且实施过程中,上述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 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项且的实施及合同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政府出台相关规定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理解并考虑了受新冠疫情影响(包括政府已经出台的或未来可能提出的有关疫情防控或价格指导等政策性文件)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承包人承诺不得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变更合同条件或者解除合同。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环保督查工作对本项目的实施及合同履行不构成“不可 抗力”事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理解并考虑了环保督查对合同履行造成 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得进行索赔并以 此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变更合同条件或者解除合同。 (略) 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拉练工作对本项目的实施及合 同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理解并考虑了拉练工作对合同履行造成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得进行索赔并以此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变更合同条件或者解除合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应自行综合考虑保险费用,相关的保险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有关的保险规定的综述如下: (1)有关发生人身及财产损伤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障: 1)承包人应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导致的 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员或单位所导致的。 2)承包人应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导致的 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应保障发包入免负该等责任。但有关损坏必须是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或是任何分包人、其廑员或代理人的疏忽、遗漏或过失所导致的。 3)承包人应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雇员 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均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
(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在不影响或减低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及对发包人 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投有及维持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保险。 2)前述两项保险应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的其他承包 人等组成被保险人,并应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 3)投有的一切险应符合以下要求: A.保险单内一切险部分应赔偿本工程(还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所有送到工地上或邻近供本工程用的物料)在施工期间由火灾(不论火灾是否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应负责的人所导致)、雷电、台风、水灾、地震、飞机或由其堕下之物体及暴乱所造成的一切损坏,并赔偿因完工前 施工原因而导致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失,或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执行 保修的义务和工作期间,对本工程所造成的损坏。 B.投保额应相等于合同总价加顾问费及“投保标准”的残砾清理及相关的拆卸及支撑费。该保险应包含有一可自动增加投保额10%的增值条件。 C.承包人应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其每次事故免赔额按“投保标准”所列金额执行。 4)投有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符合以下要求: A.保险单内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应承担被保险人因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导致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意外损伤或死亡或财产意外损失或破坏所遭受的法律责任、费用及索偿。该保险应在施工期间及保修或/和保养期内维持有效。 B.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保险期内限额按“投保标准”的规定。(‘事故’一词指任何一次事故或由一事件引发的一系列事故,同时无论所导致的索偿的次数。) C.承包人应负责保险单的免赔额,其每次事故免赔额按“投保标准”所列的金额执行。 5)上述保险无需包括: A.承包人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若承保人接受附加责任,承包人可自费将上述保险范围电展到包括此等财产。 B.承包人雇用员工的损伤或死亡。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投有和维持所需的保险,并遵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C.物料在送抵工地前的损失或破坏。承包人应另外投有和维持所需的保险。 6)承包人应找发包人认可的承保人投保,并在投保完成后向发包人提 交一份保险单。承包人应积极遵从保险单和承保人关于解决索偿、追讨损失和防止意外的一切合理要求,并自费负责因未能遵丛的后 果。承包人应负责保险单内规定的免赔额、不负责项且或有限制项 且的费用,只要它们是属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内应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若承包人要求把上述的免赔额减低,任何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 承包人自费支付。 7)若工期延迟,因发包人所导致,保险期延迟所增加的保险费由发包人负责。若工期延迟,非因发包人所导致及经发包人证实,保险期延迟所增加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 8)任何时间,若负责投保一方在另一方要求时未出示收据表示前述的保险是有效地维持,则另一方可以代表双方以联名的名义对未有投保的风险、损失或破坏投保,并在出示他支付保险费的收据时有权 要求把该费用作为债项向对方追讨。 9)有关的索偿在承保人接受后,承包人应迅速地把损坏的工作复原,把损失了或损坏了的未安装物料替换或修补、迁离和处理任何残砾和继续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有由保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应在合同书规定的中期付款相隔时间,分期按中期付款方式支付给承包人。除保险所得的款项外,承包人不能对损坏工作的复原、未安装物料的替换和修补、及残砾的迁离和处理,收取其他费用。 (3)设计险 承包人应以“保险附加条款一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或其他方式,投 保设计险。 (4)投保标准如下: 物质损失部分:合同总价加顾问费及残砾清理及相关的拆卸及支撑费 (5) 赔偿限额: 1)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物质损失保额的_80%; 2)其他事故物质损失保额的100%; 附加条款赔偿限额以承包人于承保人商定的“保险附加条款一设计师 风险扩展条款”内容为准。 (6)免赔额(每次事故): 1)地震、海啸:RMB*; 2)暴风、暴雨、台风:RMB*; 3)其他:RMB*。 (7)第三者责任险: 1)赔偿限额: A.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元; B.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元; C.累计赔偿限额RMB*。 2)免赔额: A.第三者财产损失:RMB10,000元; B.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C.震动、移动、减弱支撑:_RMB2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 高者为准。 3)顾问费及残砾清理及相关的拆卸及支撑费 A.顾问费上限:RMB*元 B.残砾清理及相关的拆卸及支撑费上限:合同总价的10%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略) 起诉。 其他补充内容: 4、招标文件有与本补遗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 凉山彝族自治州 (略) 2022年10月17日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