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房山区燕山燕新 (略) 9号楼、12号楼
公示时间:2023-02-07
受理时间:2023-01-2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产生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及无机废气(硫酸雾、氯化氢)通过集气罩/通风橱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及设备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CODCr、NH3-N、BOD、SS、TDS;设备清洗废水经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处理后的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排放至北京燕山威 (略) 牛口峪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3.噪声:本项目主要产生噪声设备为搅拌分散釜,研磨机及风机等,采用选用低噪设备、生产设备集中布置、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处理。4.固体废物: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收集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固废处置单位定期转运处置;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暂存在实验室危废暂存区,废活性炭及废试剂瓶等包装材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统一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薛飞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26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