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诚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川H93728等三辆车辆报废处置项目 |
标的名称 | 广元市诚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川H93728等三辆车辆报废处置项目 | ||||
---|---|---|---|---|---|
项目编码 | GR2024* | 转让底价 | 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8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4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一、标的基本信息 | |||||
---|---|---|---|---|---|
标的资产概况 |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其他详见《 (略) 置明细表》。 | ||||
标的资产数量 | —— | ||||
二、转让方承诺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 (略) (http://**)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 (略) (略)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M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略) (略) 四川 (略) (略) 住所/注 (略) (略) 元 (略) 1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开波注册资本57.17 万人民币所属行业水利管理业经营规模微型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 (略) 级其他部门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 (略) (略) 农村水利事务中心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N*M批准单 (略) (略) 农村水利事务中心批准文件类型其他批准文件名称或决 (略) (略) 关于车辆报废的请示签批件批准日期2024-06-13批准文号广诚水司【2024】39号 | |||||
四、评估信息 |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估值机构) | 四川五岳联合 (略)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17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农村水利事务中心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4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五岳评报字(2024)第048号 | ||||
标的对应评估价值 | 3.1842 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 ||||
五、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 (略) 第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资质的合法的企业法人。 二、不接受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报名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转让车辆 (略) (略) 元 (略) 10号、紫云水厂 :现场看车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 。转让车辆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整体打包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以下事项: 2、意向受让方应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合 (略) 置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拆解后的固体危废物。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承诺成功受让本次转让车辆后,仅用 (略) 理, (略) 行驶或另作它用。 6、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报废车辆的相关安全、环保、拆解、法律责任等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必须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充分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自行评估是否参与报名。转让车辆以《 (略) 置明细表》为参考,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现场转运作业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并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确认标的现状、数量、范围等。意向受让方凭《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办理报名事宜,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不得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燃气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需自行了解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受让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报名,则视为充分了解受让标的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受让条件,如因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将剩余部分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成功,若违背承诺函中所承诺事项,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五、成交后,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本次转让的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回收,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注销证明,相关的安全、环保、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前,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由 (略) 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后,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事故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交 (略) 罚、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 七、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车辆报废手续(含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若有报废车辆发动机号与车架号不相匹配情形,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受让方提供相关资料。 八、受让方运输车辆离开转让方保管场地即视为该车辆完成交付,交付后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付前的停放费用和保管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交付转让标的,同时移交相关手续资料,受让方自接收报废车辆起15日内将转让标的的相关报废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至转让方。 十一、广元分所在确认收到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十二、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受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24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略) 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 (略) 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名称操作交易合同样本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行驶证登记证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评估报告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第五次车辆明细表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六、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七、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向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陶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