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审【2024】10号
洛宁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4LT1Y6Q)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洛宁 (略) 定制家具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城郊乡溪村。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洛宁三环华兰人造板项目闲置车间内建设贴面车间,在洛宁 (略) 年产10万件定制家具项目内扩建家具生产线。扩建完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15万件定制家具。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1)贴面工序产生的废气:热压工序上方设置集气装置收集废气,收集后有机废气经引风管道引入现有工程热能中心进行燃烧,燃烧后尾气进入刨花干燥工序后经32m排气筒排放;(2)板材机械化加工粉尘:该项目板材雕刻、钻孔等机械化加工过程会产生粉尘,该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引至新建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3)封边废气:该项目采用的封边条自带热熔胶,封边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二次密闭+集气罩进行收集”,收集的废气依托现有工程“UV光氧+活性炭装置+15m排气筒”进行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该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因此不新增生活污水。
3、噪声: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该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生活垃圾产生。运营期产生的废板材、废木屑、废包装袋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收集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VOC:0.1753a/t。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4年2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