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广贤路1号 | |
建设单位: | 山东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斯坦德衡立环 (略) | |
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略) 高新区广贤路1号,租赁青岛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168平方米,建筑面积233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力学室、砼抗压室、装饰装修室、保温室、燃烧室、门窗专项室、收样室、砼抗渗室、砂石室、备用间、水泥室、力学室、外出设备室、防水材料室、电器室、管材室、钢结构室、保温室、沥青室、化学室等。项目主要是用于工程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年出具检测报告6540份。项目不设住宿和食堂,总投资57.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13.9%。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流程:样品→试样制备→试样→物理机械性能测试→检测报告;燃烧性能检测流程:样品→恒温恒湿养护→燃烧试验→检测报告;化学实验检测实验流程:样品→试剂配制→检测→检测报告;涂料类检测流程:涂料→样品接收→制板→检测实验→检测报告;沥青检测流程:沥青→样品接收→加热→检测实验→检测报告。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燃烧检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VOCs)、涂料检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沥青检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沥青烟、苯并[α]芘)和化学试验中试剂配制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等。燃烧检测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VOCs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通过自带除雾除湿装置后进入活性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涂料检测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沥青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苯并[α]芘废气经集气罩和单独密闭微负压收集后通过“静电捕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最终通过一支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化学实验试剂配制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沥青烟、苯并[α]芘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的排放限值;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实验冲洗废水、水喷淋装置更换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实验设备清洗废水、水喷淋装置更换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园区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检测实验设备及风机等均选用先进、低噪设备,同时采取合理布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项目产生的废样品(未沾染化学试剂)、废包装(未沾染化学试剂)、沉淀池砂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实验室废液(实验器材清洗废水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废液)、废试剂、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废包装和废实验器材(沾染化学试剂)、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