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市 (略) 路改造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号
(略) 市建设需要, (略) 市 (略) 路改造工程需拆迁 (略) 区白 (略) 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 * 十 * 条规定制定本方案。
* 、拆迁项目名称、拆迁范围
( * )拆迁项目名称
(略) 市 (略) 路改造工程
( * )拆迁范围
(略) 市 (略) 路改造工程征收 (略) 区白 (略) 白露村、马厂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拆迁范围详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位置示意图。
*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略) 市 (略) 路改造工程,涉及集体土地上的 (略) 全货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安置(限住宅)两种安置方式。
( * )房屋用途的确定
1.产权住宅和产权铺面:以《集体土地使用证》、《 (略) 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上登记的用途为准。
2.自改铺面: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 * 年。 (略) 分的建筑 (略) (略) 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3.自改营业性用房:利用有证住宅房屋按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 * 年。 (略) 分的建筑 (略) (略) 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4.无产权证铺面和营业性用房:利用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发布之日已连续经营满 * 年。 (略) 分的建筑 (略) (略) 门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5.村民集 (略) 房、仓库、办公、学校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筑面积及用途须项目业主、征地机构、辖区乡镇(街道办)、 (略) (略) 实地确定并测绘。
( * )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
1.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不含临时土地使用证,下同)的房屋。
(1)第 * 层建筑占地面积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 * 致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第 * 层建筑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 (略) 分(包括其对应的第 * 层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第 * 层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的,其第 * 层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第 * 层确认为有证建筑面积后,对应的第 * 、 * 层(与第 * 层同 * 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 * %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 * 、 (略) 分及第 * 层以上(含第 * 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 (略) (略) (略) 门颁发的各种建筑证照(不含临时建筑许可证,下同)的房屋。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以 (略) 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 (略) 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 * 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 (略) 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 (略) 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 (略) 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 (略) 门颁发的建筑证照上仅登记有第 * 层或者第 * 、 * 层建筑面积的,按登记的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 * 层或第 * 层(与第 * 、 * 层同 * 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 * %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 * 、 (略) 分及第 * 层以上(含第 * 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3.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略) 有权证》的房屋。
(1)以《 (略) 有权证》为产权确定依据。实际建筑面积与《 (略) 有权证》登记面积 * 致的,全部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 (略) 有权证》登记面积的, (略) 分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小于《 (略) 有权证》登记面积的,以其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有证建筑面积。
(2)《 (略) 有权证》仅登记有第 * 层或者第 * 、 * 层的,登记范围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第 * 层或第 * 层(与第 * 、 * 层同 * 时间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建筑面积的 * %视为有证建筑面积;第 * 、 (略) 分及第 * 层以上(含第 * 层)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4.对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阁楼,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登记的。阁楼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 (略) 分计算建筑面积;阁楼高度小于2.2米,不计入建筑面积。
( * )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 (略) 安置的,不再提 (略) 安置。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有证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
(2)无证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钢架结构 * 元/㎡。
2.简易房屋补偿标准
* 元/㎡(层高2.2米以上)、 * 元/㎡(层高2.2米以下)。
3.产权住宅自改为铺面或者自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补偿标准
有证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厂房、仓库、学校、生产性用房等):
(1)有证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
(2)被拆迁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无证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钢架结构 * 元/㎡。
( * )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再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产权 (略) 调换。具体产权调换方法如下: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白露村: (略) 中村回建小区;
马厂村: (略) 中村回建小区。
2.具体调换标准:
(1)按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1. (略) 产权调换;
(2) (略)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房屋的,建 (略) 分在5㎡以内的(含5㎡),按 * 元/㎡购买;建 (略) 分在5㎡以上的,按所选楼 (略) 价购买。
(3) (略)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可以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的, (略) 分的建筑面积按本项目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略) 分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已调换面积÷1.2)。
(4)被拆迁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5)分配方案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 * )无证“唯 * 住宅”拆 (略) 置办法
无证“唯 * 住宅”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按 (略) 《关于印发<关于在征地拆迁中对无证“唯 * 住宅”认定及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柳国土字[ * ] * 号) (略) 。
* 、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拆迁手续并腾空交出被拆迁房屋的,给予如下相应奖励,逾期取消如下奖励。
( * )对产权住宅的自改铺面或营业性用房、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补偿标准(砖混结构 * 元/㎡、砖木结构 * 元/㎡补偿)的基础上,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改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
( * )对个人的无产权证住宅,在砖混结构给予 * 元/㎡、砖木结构给予 * 元/㎡、钢架结构给予 * 元/㎡材料补偿的基础上,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
( * )对个人无产权证的铺面、营业性用房,除按无证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营业性用房、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
( * )村民集 (略) 房、仓库、生产性用房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学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 (略) 分另给予 * 元/㎡自行安置奖励。
( *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产权住宅,除按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给予 * 元/㎡ (略) 安置奖励。
* 、其它
( * )房屋搬迁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 * 元/㎡的标准 * 次性支付搬迁费(最低不少于 * 元/户)。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 (略) 安置过渡房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无证“唯 * 住宅”按认定面积) * 元/㎡(最低不少于 * 元/户)给予两次搬迁费。
( * )自行安置过渡费: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 * 元/㎡的标准 * 次性支付 (略) 安置过渡费。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被拆迁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迁人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 * 元/㎡支付临时过渡费(最少不低于 * 元/户·月), (略) 交房之日起,再支付 * 个月止。
( * )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拆迁人实际营业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4%给予 * 次性补偿。
( * )涉及特殊标的物的拆迁补偿,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有规定的, (略) ;现行拆迁补偿政策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相关规 (略) 评估后给予补偿。
( * )装修装饰补偿参照国有房屋拆迁补偿 (略) 。
( * )凡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 * )涉及其他附作物补偿按照《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 年 (略) 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 * 〕 * 号)执行。
( *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拆 (略) 置工作。
( * ) (略) 述的规定期限、规定的时间由 (略) 市 (略) 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 (略) 结合实际确定。
(十)由 (略) 市 (略) 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 (略) 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 * 日
7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