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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 (略) 水运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略) 交通运输局起草了《 (略) 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强化管理的需要
随着近几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额持续增长,危大工程数量多、分布广、管控难、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据统计,近几年全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中,大多发生在隧道工程、路基高边坡工程、基坑工程、大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范围内。因此,需进一步加强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行业安全新要求下规范管理的需要
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规章、规范、管理性文件等,对危大工程管理作了相关规定。2020年,省交通厅出台了《广东 (略)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标准化管理指南》(粤交质〔2020〕375号),对危大工程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三)实行过程发现问题后实际操作的需要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如对论证评审专家的来源、条件等未作规定,施工方案内部审查流程要求不一致(部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各部门审查,省文件要求本合同段各部门审查),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审批、论证、组织实施全过程存在方案编制不细致、审查审批、组织论证走过场、现场施工与专项方案“两张皮”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细化专项方案审查审批流程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危大工程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定义、范围等内容。
(二)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规定》系统规定了危大工程参与各方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三)确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制度。《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危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出相关详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在现场轮流带班。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在危大工程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进行信用登记扣分。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 (略) 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广东省交通运输 (略)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