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1 (略) 对2025-2027 (略) 11座小型空气标准站及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0)的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本投诉属于对采购文件内容的投诉,经查,你公司提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超出了对于投诉采购文件的法定的质疑期限,属于未依法提出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略) 提起的投诉。
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略)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