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工程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广州
起义纪念碑修缮项目)(项目编号:*)
补充公告
各投标单位:
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工程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项目)(项目编号:*)已于2024年4月30日在 (略) ( (略) )网站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与补充,原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如原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内容存在矛盾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一、对招标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将第一段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10-*-04-05-*)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现对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工程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修改为:
(略) 财政局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起义烈士陵园现对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工程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二)对“四、项目概况”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四、项目概况: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修改为:
四、项目概况: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广州起义纪念碑为文物本体,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广州起义纪念单体碑修缮建筑面积(展开面积)约1451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三)对“招标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修改为: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广州起义纪念碑单体修缮建筑面积(展开面积)约1451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四)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
原文:3、最高投标限价:*.99元。
修改为:3、最高投标限价:*.99元。本项目中文物保护部分规模为*.76元(文物保护部分不作分项限价)。
(五)对“投标人合格条件”的第4点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有效资质: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或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业务范围必须与本次招标工作内容相符(不得含专项限定)。②古建筑专业承包一级或以上级别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③供应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修改为: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有效资质: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业务范围必须与本次招标工作内容相符(不得含专项限定)。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③投标人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六)对附件一“投标人声明”的第十、第十一点进行修改。
原文:十、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未因与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车辆运输而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一、本单位中标后不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运输委托给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或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交通”网站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运输。
修改为: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对第一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工期要求”进行修改。
原文:
暂定2024年5月28日开工(具体以*方确认的开工日期为准),施工总工期:110日历天。
修改为:
暂定2024年6月18日开工(具体以*方确认的开工日期为准),施工总工期:90日历天。
(二)对“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进行修改。
原文:
条款号:45.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5.3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现文:45.3当投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0.1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0.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修改为:
条款号:45.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5.3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现文:45.3当投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对“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进行修改,将原资格审查表修改为: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审查项目 | 须审查的资料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
2 |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 营业 (略) (略) 内上传件 | |
3 | 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 (略) (略) 内上传件; | |
4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 (略) (略) 内上传件。 (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略) (略) 。) | |
5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 (略) (略) 内上传件 | |
6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拟委派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 |
7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略) (略) 内上传件 | |
8 |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声明 | |
9 | 投标人声明中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 | 网上投标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文件中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及投标人声明 | |
10 |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
11 | 资格审查前,投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 投 (略) (略) 内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和人员信息。 | |
12 | 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 投标人声明 | |
13 | 投标人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人无需提交资料,资格审查时,根据交易中心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
注: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
3.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资格审查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不得直接认定其不通过资格审查。
(四)对“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二 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进行修改,将原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修改为:
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 评审内容 | |||
1 |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中的投标总工期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
2 |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中的工程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3 | 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4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指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三),或主要内容(指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5 | 投标人之间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
6 | 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
7 | 投标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 (略) 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 |
注:1.本表使用*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技术标评审中,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应作为评分因素,可在该表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须具备可操作性。
2.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若出现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五)对“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四”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一、企业资信(30分) | 企业业绩 | 12 |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且合同价大于或等于*元的类似工程业绩,每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注:类似业绩是指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于招标承接项目的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业绩金额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完成时间以有效的竣工验收文件载明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提供的业绩材料需能证明该项业绩为文物保护工程,否则不得分。业绩承接单位为投标单位,其子公司均不计算在内。 |
第三方评价 | 6 |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连续获得“纳税信用 A 级”称号5年或以上的,得6分;连续4年的,得4分;连续3年的,得2分;连续2年,得1分;1年,得0.5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 注:“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须含最新评审年度(2022年度),只计算投标人自身( (略) ),须提交省级或以 (略) 站纳税信用信息查 (略) 页截图及A级纳税人证书扫描件,上述资料显示的纳税人名称须与投标人单位全称一致。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时间以评价年度为准。 | |
企业获奖 | 12 |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建或参建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得12分;获得省级奖项的,得6分; (略) 级奖项的,得3分。 注:本项最高得12分。 ①国家级奖项是指:“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园林工程奖”、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省级奖项是指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工程奖项或文物保护工程奖项;市级 (略)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质量工程奖项或文物保护工程奖项。 ②须提供奖项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③须提供该获奖项目为“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同一项目提供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只计取一次得分。获奖单位为投标单位,其子公司均不计算在内。 时间以获奖证书日期为准。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计分。 | |
二、项目管理机构能力 (70分) | 质量负责人 | 14 | 拟派质量负责人: 1、质量负责人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7分;具备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得3分。本小项得分最高为7分。 2、具有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或业务)培训证书的得7分; 注:证书颁发单位为行业协会的需经中国 (略) 备案登记。本小项得分最高为7分。 本项最高得14分。须提供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岗位(或业务)培训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安全负责人 | 14 | 拟派安全负责人: 1、安全负责人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得7分; 2、具有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岗位(或业务)培训证书的得7分; 注:证书颁发单位为行业协会的需经中国 (略) 备案登记。本小项得分最高为7分。 本项最高得14分。须提供注册证书、岗位证书或文物保护工程岗位(或业务)培训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
造价负责人 | 14 | 拟派造价负责人: 1、造价负责人持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7分;持有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得3分。 2、具有建筑造价高级或以上职称,得7分;具有建筑造价中级职称,得3分。 注:本项最高得14分。须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
文物保护负责人 | 7 | 拟派文物保护负责人: 1、具备工程类高级或以上职称,得4分。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得2分。本小项最高4分。 2、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得3分; 本小项最高得3分。 注:须提供职称证书、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7 | 拟派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给排水负责人具备给排水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7分;具备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 注:须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
电气专业 负责人 | 7 | 拟派电气专业负责人: 电气负责人具备电气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得7分;具备电气专业中级职称,得3分。 注:须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 |
古建筑传统石工 | 7 | 拟派古建筑传统石工: 投标人拟派古建筑传统石工4名。能配备4名古建筑传统石工的得7分,每少一名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得7分。 注:①须提供岗位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及2024年4月份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古建筑传统石工包括石雕工或砧细工等工种。 | |
合计 | 100 |
(六)删除“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四-1《主要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及附注内容。
(七)对“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附表五 经济标评分表”内容进行修改。
原文: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报价权重 | |||||||||||||||||||||||||||||||||||||||||||||||||||||||||||
评标参考价PC(元)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得分(I=100-A) | 得分排名次序 | 评委签名: 算术复核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 单位:元 编号 | 算术校核项目 | 修正前投标 报价A | 修正后投标 报价B | 修正率 r=|A-B|/A*100% | 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报价 | 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时,R=0 | ||||||||||||||||||||||||||||||||||||||||||||||||||
1 | [单位工程1] | ||||||||||||||||||||||||||||||||||||||||||||||||||||||||||
2 | [单位工程2] | ||||||||||||||||||||||||||||||||||||||||||||||||||||||||||
… | … | ||||||||||||||||||||||||||||||||||||||||||||||||||||||||||
… | … | ||||||||||||||||||||||||||||||||||||||||||||||||||||||||||
… | … | ||||||||||||||||||||||||||||||||||||||||||||||||||||||||||
n | [单位工程n] | ||||||||||||||||||||||||||||||||||||||||||||||||||||||||||
∑ | 投标总报价 | ∑A=A1+A2+…An;∑B=B1+B2+…Bn |
修改为: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PT(元) | |||||||||||||
报价权重 | |||||||||||||
评标参考价PC(元) | |||||||||||||
偏差((PT-PC)/PC)(%) | |||||||||||||
减分(A) | |||||||||||||
得分(I=100-A) | |||||||||||||
得分排名次序 |
(八)对“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删除以下内容:
“12、供应商须委派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工程造价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造价负责人1名,施工员1名,安全员1名。
13、★供应商的造价负责人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九)对“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的用语进行修改,将“采购人”改为“招标人”、“供应商”改为“投标人”。
(十)对“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
原文:“7、总包及分包规定:成交供应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修改为:“7、转包及分包规定:中标人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十一)对“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工期要求”修改。
原文:工程开工11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修改为:工程开工9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
(十二)对“第五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增加以下内容:
五、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1.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1.3施工单位应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1.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1.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1.7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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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八章 最高投标限价”章节的以下内容: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1.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1.3施工单位应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1.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1.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1.7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三、对附件《 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工程及周边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广州起义纪念碑修缮项目)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对“第一部分 协议书”-“三、合同工期”进行修改。
原文: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0天。
暂定从2024年5月28日开始施工,至2024年9月14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修改为: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暂定从2024年6月18日开始施工,至2024年9月15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且在项目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对“第一部分 协议书”-“工程规模”进行修改。
原文: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修改为: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广州起义纪念碑单体修缮建筑面积(展开面积)约1451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三)对“第一部分 协议书”-“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进行修改。
原文: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修改为: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为维护文物本体,保证纪念场地氛围肃穆庄重现拟对广州起义纪念碑进行修缮。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广州起义纪念碑单体修缮建筑面积(展开面积)约1451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
(四)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43单位工程”-“范围”进行修改。
原文:范围: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
修改为:范围:本项目拟修缮占地面积 6290平方米,广州起义纪念碑单体修缮建筑面积(展开面积)约1451平方米,修缮内容包括纪念碑本体修缮、平台修复及调平、挡土墙修复整饰、周边环境提升等工程(具体以招标图纸的全部内容及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所含全部内容为准)。
(五)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三、合同工期”-“36. 工期及工期延误”进行修改。
原文: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110)日历天。
修改为: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90)日历天。
四、本项目原定的公告发布、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间、提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时间、开标时间及场地安排等招标投标日程安排已作相应调整,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 (略) )网站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 (略) )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招 标 人:广州起义烈士陵园
招 标 代 理: (略) 政府采购中心
日 期: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