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4〕4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潘石引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
地址 | 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 | 联系 电话 | 152*****33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9 |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 (略)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赞炯 | |
地址 | (略) (略) 3号碧湖家园4栋2层01号铺面 | 联系 电话 | 152*****33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8A |
经调查,你(单位)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份开始,擅自在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61号开工建设一栋住宅楼,2016年8月份完工。该住宅楼由海南 (略) 承建施工,住宅楼基底面积为20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224.52平方米,建筑现状为6层封顶,框架结构,已装修完毕并入住。根 (略) 所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和广州 (略) 所出具的《预算审核书》,上述住宅楼项目最终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为*.45元,工程单价为*/㎡。
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潘石引住宅楼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经查,位于九所新区的潘石引住宅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受托人询问笔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潘石引住宅楼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书》、《预算审核书》、《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 (略) 、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02,裁量阶次属“一般违法”,裁量基准属“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元以下罚款。”。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潘石引处以工程总造价*.45元的1.1%的罚款,即人民币*.71元,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证。
二、对海南 (略) 处以人民币*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