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农用地承包 | 合同类别 | 鱼塘租赁 |
合同起始日期 | 2024年01月01日 | 合同终止日期 | 2026年12月31日 |
资产名称 | 四十亩东北5号(公路边) | ||
资产地点 | 安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四十亩东北5号(公路边) | ||
交易面积/数量 | 3.40 亩 | 建筑面积 | 0 |
资产用途 | 农业 | 税费承担方 | 承包方 |
资产交付日期 | 资产交付方式 | ||
行业要求 | 本鱼塘只限于水产养殖用途,不得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禁养的情况下不准养殖家禽家畜及其他牲口。 | ||
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 | 竞投人必须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户籍人员 | ||
其它条款 | |||
合同附件 | 点击下载 | ||
其它情况说明 |
交 易 公 告 | |||||||||||||||||||||||||||
交易编号:dazb2477 | |||||||||||||||||||||||||||
(略) 新会区大鳌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受新会区大鳌镇安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委托,将对位于安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四十亩东北5号(公路边)-四十亩东北5号(公路边)使用权租赁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人仕前来报名竞投。 | |||||||||||||||||||||||||||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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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的使用范围: 农业 | |||||||||||||||||||||||||||
三、行业要求: 本鱼塘只限于水产养殖用途,不得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禁养的情况下不准养殖家禽家畜及其他牲口。 | |||||||||||||||||||||||||||
四、竞投单位准入条件 | |||||||||||||||||||||||||||
本项目不接受纳入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人竞投报名。竞投人必须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户籍人员 | |||||||||||||||||||||||||||
五、本次项目采用网上竞投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意向人请通过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缴纳保证金以及参与报价等,操作指引详见本网站“交易指南”栏目,对不按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步骤和要求进行操作的,造成的损失由竞投意向人自行承担。 | |||||||||||||||||||||||||||
六、申请时间及交易保证金缴纳 | |||||||||||||||||||||||||||
竞投意向人,请于2023年11月01日 10点00分前通过新会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于2023年11月01日 10点30分前将保证金汇入系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 | |||||||||||||||||||||||||||
七、竞投意向人报名条件 | |||||||||||||||||||||||||||
(一)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企业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如有须提供); | |||||||||||||||||||||||||||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竞投的须提供); | |||||||||||||||||||||||||||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 |||||||||||||||||||||||||||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 | |||||||||||||||||||||||||||
网上竞价交易采取先竞价后审核竞投资格的方式。网上竞价结束后,竞得人请于2023年11月06日16时00分前携带以上资料到交易组织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对经业主单位审核不符合报名资格的竞投人,取消竞得资格,没收竞投保证金,并由网上交易平台重新组织交易。 | |||||||||||||||||||||||||||
八、看样时间 | |||||||||||||||||||||||||||
本中心与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意向竞投人敬请提前联系业主或其余时间自行看样。标的物以公示为准,交易组织机构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了解标的物实际情况,未了解清楚标的物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的情况的确认,责任自负。 | |||||||||||||||||||||||||||
九、公示时间 | |||||||||||||||||||||||||||
本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01日。 | |||||||||||||||||||||||||||
十、竞投时间 | |||||||||||||||||||||||||||
本次交易竞投时间为:2023年11月03日09时00分00秒至2023年11月03日09时30分00秒,竞投人请在规定时间内参与报价。本次交易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结束前,每最后3分钟如果有竞投人出价,就自动延迟180秒,最大延迟次数999次。 | |||||||||||||||||||||||||||
十一、竞得人审核资料时间 | |||||||||||||||||||||||||||
竞得人需在2023年11月06日16时00分前到业主单位提交审核资料。 | |||||||||||||||||||||||||||
十二、其他信息 | |||||||||||||||||||||||||||
1、如需新建管护房等农业辅助设施,必须经*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建设。建设的标准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面积、样式、外观、颜色、朝向、选址、无害化厕所等要求搭建。新建的农业辅助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使用、消防条件,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本合同租赁内容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地块上村集体统一修建的农业辅助设施均为*方所有,*方只有使用权。*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合同到期时完好交回村集体,如有损毁*方应照价赔偿给村集体。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地块上的农业辅助设施不符合标准需要整改或拆除的,*方须无条件予以整改或拆除。 2、本项目面积不复丈量,竞得后不能就面积进行争议,承包价以竞得价为准。 3、租赁期限内,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转包(转让)、转租、分租、转借标的鱼塘。 4、*方中途退租或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视作*方违约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归*方所有, 且*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地。 5、在合同期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所)及*方对养殖尾水(废水)排放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不得擅自排放。否则视同违约。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收回上述鱼塘,取消*方下一期竞投鱼塘的资格。 6、租赁期限内,若由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需要或上级政策要求需要收回出租的鱼塘而提前终止合同的,*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投入),*方应当在收到*方发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清理属于个人的财物并归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地块,双方均不作违约处理。 7、在租赁期限内,*方或政府因管理、发展等需要提前收回地块或租赁地块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方,*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方工作;提前收回、征收、征用、占用的相应部分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8、因本鱼塘土地是镇规划建设公路边的留用地,本鱼塘*方要按公路局测量路线筑基,一切工程费全部由*方负责。该工程总的要求是:按测量路线筑基高度与本塘塘基高度走齐,路面宽度不少于1.5米。具体按*方规划。*方在进行工程期间,不准把泥推上公路或水河,不准把鱼塘泥土运走和出卖。否则作*方违约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和没收*方所交的筑基工程保证金5000元。*方必须于2024年5月底前把本工程做好。为此,*方要在上交承包款时要另交此项工程保证金5000元给*方。如*方能按质按时完成工程并经*方验收合格的,退回筑基工程保证金。如工程验收不合格,*方在*方指定时间内返工至合格,另外,验收合格后*方拆去所筑的塘基路,*方有权没收*方所交的工程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9、竞得人在竞投结束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要签订承包合同,如逾期,则当竞得人放弃处理,由业主方按约定没收其竞投保证金,另行交易。 | |||||||||||||||||||||||||||
十三、联系方式 | |||||||||||||||||||||||||||
新会区大鳌镇安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 |||||||||||||||||||||||||||
联系人: 黄卫源 | |||||||||||||||||||||||||||
联系电话: 0750-* | |||||||||||||||||||||||||||
(略) 新会区大鳌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 |||||||||||||||||||||||||||
联系地址: (略) 新会区大鳌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 |||||||||||||||||||||||||||
联系电话: 0750-* | |||||||||||||||||||||||||||
网址: http://** | |||||||||||||||||||||||||||
(略) 新会区大鳌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 | |||||||||||||||||||||||||||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