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86号
2024年11月26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于国电电力天津武清大碱厂48MW渔光互补项目110kV升压站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75号)批准征收土地0.374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国电 (略) 武清分公司;
2.建设项目:国电电力天津武清大碱厂48MW渔光互补项目110kV升压站;
3.征收土地用途:用于国电电力天津武清大碱厂48MW渔光互补项目110kV升压站建设。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大碱厂镇洪家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南:大碱厂镇洪家庄村农民集体土地;
西:大碱厂镇洪家庄村农民集体土地;北:大碱厂镇洪家庄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大碱厂镇洪家庄村集体土地0.3743公顷(合5.61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农用地 | 0.3743 | 5.61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3743 | 5.61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55.*元/公顷,计2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不涉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