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 (略) 门头 (略) (略) 4号楼裙楼1~3层
公示时间:2024-03-19
受理时间:2024-03-0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本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来源于特异性双环肽合成工艺实验使用的苯*醚、哌啶、DMF、HOBt、DIC、TFA、异*醚等有机试剂,双环肽配体噬菌体筛选工艺实验中亲和序列筛选使用的无水*醇,以及洁净区域(含细胞间和噬菌体展示实验室)环境消毒使用的75%*醇。产生的废气污染物通过项目设置的其中5套排风系统收集,通过专用排风管道排入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利用5根15米高的排放口排放。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水先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然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 (略) (略) 汇入门头沟区第二再生水厂。污水处理设备位于所在建筑的一层,处理规模为2m3 /d,处理工艺为:酸碱中和系统+微电解系统+催化氧化+高效絮凝沉淀系统+多介质过滤系统+复合式消毒系统噪声:针对声源的特性,项目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噪声加以控制: ①实验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室内,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并通过墙体隔音。 ②室外风机安装减振台座、隔声罩,与风管的连接采用柔性接头。 ③选择低噪声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使设备运行噪声维持在最低水平。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直接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纯化水系统产生的废过滤滤材由厂家更换时带走,不在项目内暂存;危险废物产生后暂存于危废间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于今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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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名称:北京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区永安小区12号楼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百洋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