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须知 (一)标的资产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开票资料完整,且受让方通过其基本账户付出标的物成交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可向受让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标的资产交接过程和交接方式须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如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受让方无故不服从转让方规章制度或要求,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因上述原因导致交易取消的一切后果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标的运输不得使用大型机械或大型运输工具、车辆。 (四)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人(以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为准)应主动联系标的转让方确定提货方案和时间,报转让方项目部认可。标的物提取过程中产生的环保责任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购好相关保险,且提取过程中不能破坏标的物存放周围的建筑物、设备及物资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进行赔偿。 (五)标的物的附着物(包含残油、油污、沥青、砼及非金属材料等等)由受让方自行清理,不允许在标的存放现场清除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杂物,清除杂物必须取得标的存放地管理机构同意。 (六)禁止车辆行驶证标注重量与车辆出厂重量相差200Kg的车辆和车辆实际皮重超过车辆行驶证标注重量且不能提供详细改装资料的车辆参与标的物的运输。本次标的物废旧材料称量地点由转让方标的存放地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买受人若在提货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即时终止提货,并没收保证金和追加罚款,罚款金额等同于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足*元时按*元罚款),情节严重达到标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了解标的物存放地管理机构的相关制度和公示的公告,成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转让合同签订72小时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转让方承担,其后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八)受让方须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彻底完成标的搬移,如因转让方原因时间可以顺延,但其他约定及成交价格、条件均不变。 (九)标的照片仅供参考,不作提货依据。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以标的现状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也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按标的存放的现状交付,竞买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核对标的并拍照(视频)留存。 (十)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承担与本次竞买相关的法律责任。一经成交,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波动、实际重量与本公告公布的预估数量有所偏差、交付周期长、在签订合同时向转让方提出附加条件等理由)拒签合同、逾期签署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若有上述情形其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交易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受让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另外,出现上述情形时转让方有权直接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底价为整体合计价,标的清单数量均为暂估量,实际以整体移交为准,转让方、交易所不对实际数量负责。 (十二)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 (略) 场价格波动为由拒绝或推延签约,亦不得以上述理由向转让方索要补偿或价格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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