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边境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边境群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增强边民爱国意识和守土固边的意识,夯实守边固边基础,马关县民政局结合实际,拟制了《马关县边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根据《 (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2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联系人:李忠全,电话*,电子邮箱:*@*q.com
马关县民政局
2024年1月26日
马关县边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增强边民爱国意识和守土固边的意识,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 (略)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19〕14号)及《 (略) 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边民补助的居民,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兴边以及维护边防基础设施、边境安全稳定的义务。
第二章边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边民补助的对象和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关县国土面积与越南国土相毗邻的小坝子镇、都龙镇、金厂镇三个边境镇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马关县三个边境镇的行政村中拥有固定住所;
(二)享受补助的农村居民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户口须为小坝子镇、都龙镇、金厂镇三个边境镇居住时间满6个月以上(毕业学生及退*军人户口回迁除外,新增婴儿已办理落户且落户时间已满6个月以上(时间截止当年9月30日)。
第四条 边民补助对象具体为:
(一)一线边境居民:是指自然村国土与边境线接壤并居住在该自然村的农村居民。
(二)抵边行政村居民:是指国土与边境线接壤的行政村,除一线边境居民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三)抵边乡镇居民:是指国土与边境线接壤的镇,除抵边行政村以外的其他农村居民。
第五条户籍在边境镇的独生子女,嫁到县内其他边境镇的,由户籍所在地统计享受补助;户籍在边境镇的独生子女,嫁到不享受边民补助政策的内沿乡镇,属两地居住且在边境镇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可享受补助。
第六条抵边新村搬迁安置的搬迁户,边境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搬迁户,由户籍所在地统计享受补助;内沿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搬迁户,由搬迁安置点镇负责对搬迁户务工情况、居住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原户籍所在地协助核实,研判后居住达不到半年以上的不可享受补助。
第七条户籍未迁出边境镇外出务工、就学人员的可以享受补助,申请补助时须提供务工证明或在读证明。
第八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家庭成员在边境镇有固定住房,其家庭成员是农村居民且户籍在边境镇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享受补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未履行巡边、守边、固边、兴边、维护边境安全和稳定义务的居民,未按要求参加边防基础设施维护的居民;
(二)截止当年9月30日(含)前将户口迁入边境镇,且提出边民补助申请时,户口迁入户籍地时间和户籍地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截止当年9月30日(含)前已死亡人员,包括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现役义务兵和退*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户籍在边境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五)原则以户籍为准,但由于婚姻或其他原因符合迁入(迁出)条件,未办理迁入(迁出)相关手续人户分离的;
(六)户籍在边境镇但无固定住房,且不在边境镇进行生产生活的;
(七)死亡未销户的居民不得享受补助。
(八)拒服兵役的不得享受补助。
(九)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补助,包括:1.目前正在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后未回乡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2.破坏边境稳定、涉及跨境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人员;3.有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毁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4.冒领、套用和多占国家资金的;5.举家外出两年以上(含两年),家中无生产生活痕迹的且家中耕地长期出现撂荒、闲置、荒芜的;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第十条争议事项处理办法
村民当年不支持党和国家相关工作或有争议事项的,召开本行政村村民代表会议,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意见办理,并报乡镇备案。
第十一条边民补助的标准
根据《 (略) 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文件精神,边境一线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500元,抵边行政村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0元,抵边乡镇农村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同时,对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严格执行年度标准,如有 (略) 、州重新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沿边定居群众生活补助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边防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外事办、县农业农村科技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局14家县级部门以及都龙镇、小坝子镇、金厂镇3个边境镇组成;县发改局为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发改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各1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边民补助发放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三个边境镇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统筹协调边民补助相关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协同配合落实,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规范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到位。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县沿边定居群众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二)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公安、民政、财政、边防办、人社、自然资源、外事办、司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三个边境镇对抵边镇、抵边行政村、抵边一线村民小组范围以及发放对象进行研判、认定,并报送最终审核确定的沿边居民补助对象信息表和资金测算表至县财政局;负责上级下达的抵边新村搬迁项目组织实施,协同搬迁乡镇做好抵边新村搬迁群众户籍迁入工作及管理服务工作。
(三)县民政局:协助县发改局做好抵边镇、抵边行政村、抵边一线村民小组范围认定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边三镇报送的沿边居民补助对象信息表,认真比对是否存在县内重复发放问题,并将比对后的汇总信息表报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组织分析研判。
(四)县委政法委(边防办):负责审核确认涉边违法犯罪和打击走私护私违法犯罪及疫情期间偷引带人员信息。
(五)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负责审核确认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含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信息。
(六)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确认户籍人口数据、服刑人员、涉边地区违法犯罪人员等信息。
(七)县司法局:负责审核确认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
(八)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审核确认县属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信息;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确认国家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信息。
(十)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县发改局做好抵边镇、抵边行政村、抵边村民小组范围认定工作,负责审核确认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耕地、矿产资源人员信息。
(十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核确认违法建设农村宅基地的农户信息。
(十二)县外事办:依据《中越两国边界议定书》负责提供边界附图,指认全县边界线走向,协助县发改局做好抵边镇、抵边行政村、抵边村民小组范围认定工作。
(十三)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审核确认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人员信息。
(十四)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确认脱贫人口与监测帮扶对象信息。
(十五)都龙、金厂、小坝子三个边境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一线边境居民、抵边行政村、抵边乡镇认定范围,审核确认上报边民补助对象信息,负责指导各村、组做好边民补助对象信息核查、入户统计、梳理汇总、公开公示,负责发放边民补助资金。
第四章边民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边民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上级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户籍地边境镇人民政府提出边民补助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开展民主评议确定边补名单。边境镇人民政府可委托辖区内村(社区)受理本村(社区)农村居民申请,户籍不属本村(社区)的农村居民动员其迁户后方能申请。
第十七条 边民补助按年计算发放,申请边民补助的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数据统计时间截止当年9月30日。每年9月底前,边三镇要完成入户调查核实补助对象,统计的边民补助花名册需在各村(社区)、村小组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发放边民补助的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统计表进行数据比对后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边境镇上报的表册开展联合审核后,将审定表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统计表将所需补助资金下达至边境镇,由边境镇财政所将边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卡(存折)或社会保障卡的方式直接发放给边民,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扣发补助,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边民生活补助。
第五章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边民补助实行一年一申报制,边三镇应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本《细则》规定停发其边民补助,并提供停发举证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并按本《细则》规定发放边民补助。
第十九条边三镇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边民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审批和有关统计工作,对享受边民补助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统计的补助花名册及时报县民政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边民补助。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负责边民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并负责边民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边民补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冒领边民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边民补助资金的,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