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土批字〔2024〕7号
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3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4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九集镇白马山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0.6144公顷。其中:耕地0.4177公顷、水域水利设施用地0.1967公顷。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九集镇人民政府、白马山村委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南土批字〔2024〕7号
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规〔202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3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襄)〔2024〕4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南漳县2023年度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九集镇白马山村。共计批准征收土地0.6144公顷。其中:耕地0.4177公顷、水域水利设施用地0.1967公顷。
四、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授权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九集镇人民政府、白马山村委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特此公告。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