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县级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灵璧县人民政府授权, (略) 财政厅《 (略) 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 (略) 财政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制定的《 (略) 级政府采购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定了《灵璧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金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实施采购行为前填报《灵璧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等有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者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经财政局批准后,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 (略) 、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六、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 (略)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七、公开招标采购预算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类项目 30万元(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项或批量采购服务类项目20万元;单项采购工程类项目50万元。
八、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九、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灵璧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灵璧县财政局另行通知。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灵璧县县级2016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灵财购[2015]124号)同时停止执行。
十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灵璧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灵璧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