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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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二期(9000吨/天)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低碳环审[2024]2号 | 202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