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广西藤县桂银 (略) *股股份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0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05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网络竞价时间同时顺延),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标的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西藤县桂银 (略) | |||||||||||||
注册地(住所) | 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66、168、170号 | |||||||||||||||
企业类型 | (略) (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科 |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24日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72T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25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略) | 51.43 | ||||||||||||||
2 | 广西壮 (略) | 3.79 | ||||||||||||||
3 | 广西粤凯建筑 (略) | 3.40 | ||||||||||||||
4 | 广西中小 (略) | 3.33 | ||||||||||||||
5 | 黄展荣 | 3.07 | ||||||||||||||
6 | 胡荣军 | 2.20 | ||||||||||||||
7 | 广西中小 (略) | 2.00 | ||||||||||||||
8 | 广西 (略) | 1.67 | ||||||||||||||
9 | 黎承健 | 1.33 | ||||||||||||||
10 | 藤 (略) | 1.22 | ||||||||||||||
内部决议 | /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1870.5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名称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 | * | 3019.7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半年报 | * | * | * |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 | * | 3019.7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 (略) | 评估报告书号 | 中联桂资评报字(2024)第0154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核准(备案)号 | TZJT*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每股价格(元) | ||||||||||||||
/ | / | 2.0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2.*元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中小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高 (略) 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大楼A座21层2109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657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股)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37%(*股)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广西中小 (略) 董事会2024年第十八次非现场会议决议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广西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略) 所属企业文件处理笺(编号:S2024-1364)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特别告知 |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标的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 (1)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显示:未发现有产权瑕疵事项。广西藤县桂银 (略) 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纠纷,但均属于银行业正常经营现象,不对企业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其他未尽事项请意向受让方查阅相关备查资料。 (2)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属清晰,所持股份未进行抵质押。 (3)本次转让的标的属于银行主要股东股份转让,根据监管要求规定,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须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即交易是否成功,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最终核准为准。 3.标的企业介绍。标的企业是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于2010 (略) 级村镇银行,总部位 (略) 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66、168、170号,是桂林银行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注册资本*元,转让方出资*元,2021年配股*股,现持股数*股。标的企业主要开展存款及信贷业务,已开设1 (略) 点、193家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业务范围覆盖全县各主要乡镇。根据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标的企业资产总额66.86亿元,负债总额 63.16亿元,所有者权益3.70亿元。 4.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 (1)《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 (略) 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六条: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按照入股时该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报名资料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知悉受让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入股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经自行核实并判断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2)本方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不代表本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本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份的持股股东。 | |||||||||||||||
交易 | 转让底价(万元) | 122.4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条件;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悉数付清成交价款,且转受让双方支付竞价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凭交易凭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交割无异议双方签署《交割单》。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2.人员安置。本次股份转让为参股股份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3.债权债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4.成交签约。(1)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签约地点:广西南宁) 5.交易价款结转。 交易所在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转受让方双方应付竞价服务费及转受让双方同意结转价款的书面文件(或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结转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短信的提示,将成交价款缴入成交价款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6.交易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 7.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8.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 |||||||||||||||
交易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 (略) (http://**)的《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 (略) 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 ||||||||||||||
现场展示 |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8/09至 2024/09/05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会员注册、报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与报价。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17:00之前自行登录 (略) 站(http://**),点击本项目对应的“报名”键进入登录界面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并上传有关材料。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内的《竞买人条款》(包括意向受让方承诺、网络竞价须知)、《电子竞价风险及接收确认书》等文件,一经报名(点击同意)则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文件全部内容。需上传的报名材料包括: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③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项目的决议(适用法人、非法人组织)。 ④承诺函(见公告附件1)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扫描件、拍照件的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并经转让方确认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给予1次补正机会,意向受让方应于收到交易所通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逾期未完成补充修正手续或补充修正后仍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均按资格审核不通过处理,不再接收补正申请。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17:00前按照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将意向保证金缴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资格审核后,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注意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须以注册会员时绑定的银行账户交纳,未以该账户交纳或者他人代缴视为无效保证金。②E交易系统推送的每项资金账户为对应该项资金的专款专户,该账户不做其他项目及其他用途使用,意向受让方须将每项资金缴入对应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或恶意磋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交易所扣除意向受让方应交纳的竞价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有权取消意向受让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受让资格)。交易所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的计算标准为:按挂牌底价为基数计算。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10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竞价成交,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付给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4.未成交者的交易保证金将于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加价 | 增价幅度 | *元/次 | ||||||||||||
自由竞价时间 | 具体时间以交易所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请保持系统注册报名的手机信号畅通,以免因手机短信拦截无法收到信息而错过交易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 | 180秒 | |||||||||||||
服务费 | 竞价服务费由交易所于竞价成交后从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收取;不足抵扣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将差额部分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请按照系统自动推送的信息提示,将竞价服务费缴入竞价服务费专项账户,否则视为无效金额。) | |||||||||||||||
附件下载 | 1.承诺函.docx | |||||||||||||||
联系 | 标的咨询 | 陈经理 0771-* 广西壮 (略) 0771-* | ||||||||||||||
报名咨询 | 覃经理 0771-*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单位地址 | (略) 青 (略) 18号宏桂大厦 (略) (略) 22号(广西壮 (略) ) | |||||||||||||||
其 他 | 监督电话: 0771-*(交易所) 0771-*(自治区国资委) | |||||||||||||||
特别声明 | 对于与(意向)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等),以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本公告及北部湾产权交 (略) 站披露的其他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仅适用其技术性操作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