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5月2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5月24日-2024年6月3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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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力 (略)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4】022号 | 2024年5月24日 |
山东仓 (略) 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 | 海环报告表【2024】023号 | 2024年5月24日 |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4】022号
(略) 力 (略)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扩建) (略) (略) 力 (略) 现有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32.400秒,北纬36度39分43.200秒。主要对现有闲置3#车间进行扩建(建设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一条)、在现有厂区内空地新建4#车间(用于存放来件、原料和成品件)及配套的公用和环保工程,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增产汽车零部件*件。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 (略) 证明(项目代码:2312-*-04-0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一、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 (略) (略) 。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你公司应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
3、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雨、 (略) 建设。项目产生的电泳件水洗废水、软水制备浓水、超滤浓缩水等生产废水均应集中收集排入签订废水回用 (略) 力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要求后,作为生产用水回用,不外排。在生产过程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出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要求及与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水质要求,较严者,排入海阳 (略) 处理。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电泳线应进行封闭化建设,并对电泳区域进行密闭收集整体换气。营运过程产生的电泳废气、电泳烘干废气、电泳燃气热风炉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废气、喷胶烘干有机废气及喷胶燃气热风炉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废气等均应集中收集通过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烟气黑度须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要求。
项目设置2台燃气热水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配套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排放限值。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排放事故发生。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废反渗透膜等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的脱脂渣、表调渣、磷化渣、钝化渣、电泳漆渣、废包装桶、废超滤膜、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6、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须重点做好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各工艺水槽、现有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的防渗要求,并设置围堰、导流措施。保证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良好,有效降低大气沉降对土壤的影响。
7、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进一步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8、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9、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736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10、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VOCs、SO2分别控制在0.172t/a、0.768t/a、0.191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11、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 (略) 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批意见: 海环报告表【2024】023号
山东仓 (略) 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材料项 (略) (略) (略) 西北侧150米,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54分8.91秒,北纬36度41分0.59秒。该项目占地*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租赁场地,进行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1100吨石英微粉。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山东省投资 (略) 证明(项目代码:2311-*-04-01-*),符合相关规划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模要求,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认为该建设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该项目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或设施进行建设与运行,并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各类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类污染物依本评价提出的方案有效治理后,对环境影响在许可的范围内,经研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在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 (略) (略) 。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浓水部分回用于原料抑尘、矿石冲洗、车间清扫,剩余部分应集中收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项目产生的矿石冲洗废水、清洗废水、浮选废水、酸洗废水、酸雾吸收塔废水、车间清扫废水等生产废水均应集中收集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及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协议标准,较严者进行深度处理。项目车间应设有悬吊管等屋面排水系统,将收集的车间顶部雨水经收集后汇入厂区排水沟内。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细碎筛分工序、输送与焙烧工序均应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配套的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二次筛分工序与烘干工序均应密闭设置,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通过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非金属矿行业”“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浮选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与产生的酸化提纯废气及储罐挥发废气,均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配套的两级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2m高排气筒排放。HCl、HF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排放浓度要求,氨气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产生的晶体提纯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水吸收+二级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过一根22m高排气筒排放。HCl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浓度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项目物料堆场应设置在车间内、门窗保持密闭,车间设置雾炮机,对未被收集的粉尘进行降尘处理,加强厂区内设置绿化等降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标准要求,厂界氨气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定期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浮选残渣、磁选废渣、水淬泥渣、废反渗透膜、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区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废酸液、氨水等沾染感染性或有毒物质的废包装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危险废物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危废库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原材料妥善保存,加强运输、储存过程管理;车间、危废间、仓库等采取有效的防渗、防腐措施,避免渗漏,并设置收集措施;厂区雨水管道设置截断设施或堆放沙袋,防止事故废水 (略) 排出厂区;建立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全厂区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加强和完善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交接等环节的管理。
参照<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保证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 第736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做到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7、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颗粒物控制在0.09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
8、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 (略) 重新或变更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经办人:冷超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