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环审〔2024〕1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3/2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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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雷 (略) :
你单位报批的《雷磷110*号塔安全隐患消除整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为改扩建项目,主要为将原N20-N35号塔高海拔重覆冰区段(同 (略) )分为两 (略) 架设,线路起点:经度103°38′53.479",纬度24°14′00.942";终点:经度103°36′08.538",纬度24°13′55.065"。110kV雷磷Ⅰ (略) 基础上改造, (略) 长4.895km,拆除N21、N35号塔,N20号塔、N22号塔至N34号塔(双回塔)改为单回挂线,采用单回架设至N35塔止。110kV雷磷Ⅱ回采用单双回混合架设,新 (略) 长5.489km,从原N21号塔架 (略) N35塔止,新增铁塔24基,其中单回直线塔12基,单回耐张9基,双回终端塔2基(N1、N23为同塔双回段),单回终端塔1基。
本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55.*元,约占总投资6.1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的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不涉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对地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项目建设和运营将对当地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只要建设单位按“三同时”要求,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防治对策措施、建议,项目建设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其影响程度在区域环境容量可以承受的范围,对当地生态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电磁环境等的影响较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从区域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优化选址选线,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避让环境敏感区,降低对环境敏感区域的不良影响。项 (略) 无法避让的国家、省级公益林和生态红线,建设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二)施工期间加强施工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严禁乱砍滥伐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严禁破坏占地红线外的植被,施工活动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工程建设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要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加强运营期事故油池废油、检修废矿物油及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暂存后,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台账资料。
(四)你单位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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